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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何**、陶**、刘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5)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何*、陶*、刘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何*、陶*、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李*、何*、刘某某经预谋后,由何*、李*以需装修房子为由,邀约被害人董某某在本市云岩区瑞金北路阳光大酒店商量装修事宜,在商谈过程中,何*谎称其母亲生病需购买特种药品,需向被害人董某某借钱应急,在董某某同意后,由李*陪同董某某至本市遵*设银行取款人民币20000元后赶赴本市贵阳医学院门诊部,找到假扮医生的刘某某,黄某某将取出的人民币20000元交付给刘某某,刘某某以拿药需院长签字为由让董某某在楼下等待,后刘某某、李*二人趁机逃走。

2014年10月2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李*、何*、陶*经预谋后,由何*、李*以需装修房子为由,邀约被害人黄某某在本市云岩区飞山街尚客主题酒店商量装修事宜。在商谈过程中,何*谎称其母亲生病需购买特种药品,需向被害人黄某某借钱应急,在黄某某同意后,由李*陪同黄某某至本市市一医,找到假扮医生的陶*购买该特种药品,黄某某将人民币20000元交付给李*,陶*、李*以买药需办理手续为由让黄某某在楼下等待,后陶*、李*二人趁机逃走。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李*、何*、陶*经预谋,由何*、李*以需装修房子为由,邀约被害人李*在本市云岩区凯盛酒店商量装修事宜。在商谈过程中,何*谎称其母亲生病需购买特种药品,需向被害人李*借钱应急,在李*同意后,由李*陪同李*至本市市一医,找到假扮医生的陶*购买该特种药品,李*将人民币40000元交付给李*,陶*、李*以买药需办理手续为由让李*在楼下等待,后陶*、李*二人趁机逃走。

综上,被告人何*、李*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陶*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刘某某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0000元。所得赃款均已被四名被告人挥霍。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何*、陶*、刘某某犯诈骗罪,建议分别判处李*有期徒刑五年至八年,判处何*有期徒刑四年至七年,判处陶*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零六个月,均并处罚金。

庭审中,被告人李*、何*、陶*、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李*、何*、陶*、刘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被害人董某某、黄某某、李*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开房记录,本院(2013)云法刑初字第1598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相关证据证实,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李*、何*、刘某某经预谋后,由何*、李*以需装修房子为由,邀约被害人董某某在本市云岩区瑞金北路阳光大酒店商量装修事宜。在商谈过程中,何*谎称其母亲生病,需在大型医院购买一种价格2400元一瓶的特种药品,李*称有熟悉的医生可买到这种药,并要被害人董某某一起去取药。在贵阳*属医院找到假扮医生的刘某某后,刘某某称这种药是特控药,每瓶要1800元,李*即和董某某商量,共同购买后再卖给何*赚取中间的差价,董某某同意后,李*陪同董某某至本市遵义路建设银行取钱,二人再次到贵阳*属医院门诊部找到刘某某,董某某将取出的人民币20000元交付给刘某某,刘某某以拿药需院长签字为由让董某某在楼下等待,后刘某某、李*二人趁机逃走。何*、李*、刘某某将20000元均分。

2014年10月2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李*、何*、陶*经预谋后,由何*、李*以需装修房子为由,邀约被害人黄某某在本市云岩区飞山街尚客主题酒店商量装修事宜。在商谈过程中,何*谎称其母亲生病需购买特种药品,需在大型医院购买一种价格2400元一瓶的特种药品,李*称有熟悉的医生可买到这种药,并要被害人黄某某一起去取药。在贵阳*民医院找到假扮医生的陶*后,陶*称这种药是特控药,每瓶要1800元,李*即和黄某某商量,共同购买后再卖给何*赚取中间的差价,黄某某即取来人民币20000元交付给李*,陶*、李*以买药需办理手续为由让黄某某在医院门口等待,后陶*、李*二人趁机逃走。何*、李*、陶*将20000元均分。

2014年12月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李*、何*、陶*经预谋,由何*、李*以需装修房子为由,邀约被害人李*在本市云岩区凯盛酒店商量装修事宜。在商谈过程中,何*谎称其母亲生病需购买特种药品,需在大型医院购买一种价格2400元一瓶的特种药品,李*称有熟悉的医生可买到这种药,并要被害人李*一起去取药。在贵阳*民医院找到假扮医生的陶*后,陶*称这种药是特控药,每瓶要1800元,李*即和李*商量,共同购买后再卖给何*赚取中间的差价,李*即取来人民币40000元交付给李*,李*以买药需办理手续为由让李*在医院门口等待,后陶*、李*二人趁机逃走。何*、李*、陶*将20000元均分。

综上,被告人何*、李*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陶*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刘某某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0000元。四名被告人将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何*、陶*、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其中,何*、李*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陶*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600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某某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0000元,数额较大,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何*、陶*、刘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何*,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8年11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8年7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陶选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6年7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五、赃款80000元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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