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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5)6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凌睿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9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凌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凌*以帮助被害人杨*、唐某某办理贵阳市小客车专段号牌为由,在本市云岩区文昌北路、小河区清水江路等地,分五次诈骗该二名被害人的钱财,共计人民币175200元。被告人凌*于2015年2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凌睿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

庭审中,被告人凌*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庭审中,被告人凌睿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请求依法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凌睿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照片,被害人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草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凌*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凌*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酌情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凌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5日起至2020年2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赃款依法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

三、作案工具建设银行卡一张依法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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