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冷国胜犯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4日作出(2011)习刑初字第31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冷国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4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29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5年5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冷国胜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9.3分,兑现130分,因此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3.65分,兑现130分,因此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另查明,该犯已缴纳罚金7000元,但其犯罪所得赃款大部分未退赔被害人。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罪犯减刑审核表、评审鉴定表、行政奖励审批表、考核计分手册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冷国胜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犯罪所得赃款大部分未退赔被害人,对其应在法定幅度内少减一个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冷国胜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30日起至2015年11月29日止),罚金40000元(已执行7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