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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犯诈骗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贵州*民法院审理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4)仁刑初字第397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周*退赔给被害人贺*造成的经济损失八十四万九千四百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以“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其与贺*之间系民事债权债务纠纷,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周*犯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4)仁刑初字第39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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