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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云南省*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2012)临中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2年7月4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执行机关云南省安宁监狱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云南*理局审核,于2015年2月6日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刑罚的罪犯,且系数罪并罚,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u0026quot;三课学习u0026quot;,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5次,特殊表扬1次。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王*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一个月(刑期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37年1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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