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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9日在本院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至9月,被告人董*使用一辆车牌为云ASG269(真牌照)、云F308GL(假牌照)的小型货车在昆明和平村收费站领取通行卡后,以500-600元的价格卖与大货车云N10977司机廖某某,使大货车少交通行费。被告人董*偷逃车辆通行费累计已达19038元。案发后,被告人董*家属已补交偷逃的过路费及昆明西管理处根据规定加收的通行费共计人民币34064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公诉机关针对其指控出示了以下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报案材料、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

经质证,被告人董*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董其勇于2014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共计被羁押92日。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偷逃过路费,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董*具有坦白情节,查证属实,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董*家属已替其已补交了偷逃的过路费,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结合被告人董*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5年12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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