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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云南省*民法院2013年7月16日作出(2013)曲中刑终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0元。刑期执行至2020年4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昭*狱于2015年6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9月至2015年1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3次,被评为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杨*的罪犯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日记载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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