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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巧家县人民检察院以巧检公诉刑诉(2014)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不符合国家机动渔船燃油补贴规定的情况下,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式向巧家县农业局提交虚假的渔船燃油补贴申请,骗取国家渔业机动船燃油补贴款共计人民币22442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退缴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捕捞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及渔业船舶登记申请表,渔业石油价格补帖发放情况统计表、渔业机动船用油补助花名册及相关材料,张某某信用社账户交易记录,关于渔业机动船用油补贴的相关文件,退赔赃款收据,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国家渔业机动船用油补贴款人民币22442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赔赃款,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九月十一日起至二○一五年一月十日止);

二、涉案赃款2244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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