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樊*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以曲麒检刑起字(2014)第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至2014年2月15日期间,被告人樊*虚构富*富煤矿要举办山歌比赛并设高额奖金,其可以帮助被害人通过贿赂获奖的事实,骗取向某某等十四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5.5万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举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指控被告人樊*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建议对被告人樊*在六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樊*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同时提出其只是占有他人财物,具备自首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重。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樊*于2013年7月至2014年2月15日期间,虚构富*富煤矿要举办山歌比赛并设高额奖金,利用参加山歌比赛贿赂获奖为由,骗取杨某某、邹某某、向某某、海某某等十四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5.5万元。

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举了:1、杨某某、邹某某、向某某、海某某等十四名被害人的陈述,证实其为参加山歌比赛通过贿赂能拿高额奖金,被骗走现金的事实;2、被告人樊*的供述,证实其虚构富*富煤矿要举办山歌比赛并设高额奖金,骗取杨某某、邹某某、向某某、海某某等十四名被害人现金人民币15.5万元;3、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樊*虚构富*富煤矿要举办山歌比赛并设高额奖金,让她组织歌手比赛,被告人樊*找关系让他们获奖;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煤矿没有要举办山歌比赛,也不认识被告人樊*;4、书证,证实被告人樊*利用海报宣传要在富*富煤矿举办山歌比赛并虚设高额奖金;5、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樊*在一出租房内被抓获。经庭审质证、认证,被告人无异议,且证据来源合法,各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意见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樊*的刑期自2014年5月14日起至2020年5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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