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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诈骗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1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3月4日,被告人李X1伙同杨X1(已判刑)、陶XX(已判刑)、杨X2(在逃)、马X(在逃)预谋后以介绍婚姻为名,将马X、李X1分别介绍给黄XX、李X4为妻,骗取黄XX的人民币13000元、李X4的人民币11000元,3月9日黄XX、李X4带马X、李X1准备回安徽老家,当天到达昆明火车站后,马X、李X1以上厕所为借口逃跑。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XX、李X4的陈述、证人冯XX、杨X2、马X的证言、抓获经过、证明、户口证明、释放通知书、辨认笔录、(2006)红中刑初字第1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同案犯杨X1、陶XX的供述、被告人李X1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介绍婚姻为名,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X1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X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红河哈尼*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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