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候**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被告人侯**,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经商,西藏自**工卡县人,捕前无固定住址。因涉嫌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2月5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抓获,2014年12月5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31日被拉萨市城关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

一审请求情况

西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关区院公诉刑诉(20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候**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20日左右,被告人候建平以帮忙办理驾照为由,在本市城关区收取被害人王*10000元现金,后期又收取300元的代考费,现赃款未追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量刑时考虑到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候建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的陈述,证人王*某、陈某某、吴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抓捕经过、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应负刑事责任。量刑时根据被告人的基本犯罪事实确定基准刑,并在此基础上考虑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故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适用法律条款准确,本院予以支持。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益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15年8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候**退赔被害人王*1万元人民币,退赔被害人吴*300元人民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自**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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