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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被告人唐**,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南充市,捕前无固定住址。因涉嫌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7月9日被拉萨**安处抓获,2014年7月9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22日被拉萨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

一审请求情况

西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关区院公诉刑诉(2014)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7日,被告人唐**以跑工程为由,从被害人韩某某处骗取2000元人民币。

2013年11月9日,被告人唐**以跑工程为由,在本市一宾馆大院内,从被害人韩某某处骗取2000元人民币。

2013年11月29日,被告人唐**以跑工程为由,在本市一宾馆大院内,从被害人韩某某处骗取2000元人民币。

2013年12月31日,被告人唐**与被害人韩某某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并于当日以交纳工程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韩某某15000元人民币。

2014年1月8日,被告人唐**以跑工程名义,从被害人韩某某处骗取工程保证金35000元人民币。

2014年4月份,被告人唐**以需要请领导吃饭,疏通关系为由,在本市某菜市场,从被害人韩某某处骗取15000元人民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

另查明,被告人唐**在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羁押期间发现患有心包积液、高脂血症、胆囊结石、肾结石,据此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于2014年12月23日建议对被告人唐**变更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在逃人员登记表、报案材料、承包协议、收条、协查函、证明、证人胡某某、李**、将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收条、情况说明、抓捕经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应负刑事责任。量刑时根据犯罪情节及诈骗数额确定基准刑,并考虑到被告人唐**自愿认罪而依法适用了简易程序,故量刑时对被告人酌情从轻考虑。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适用法律条款准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9日起至2018年1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唐**退赔被害人韩某某74000万元人民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自**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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