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被告人宋**,男,198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临颍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打工,捕前住拉萨市城关区。因涉嫌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4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联合派出所民警抓获,2014年4月18日向其宣布并执行刑事拘留,2014年5月21日被拉萨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

一审请求情况

西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关区院公诉刑诉(2014)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普**、旦增罗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9日,被告人宋**从拉萨永腾**有限公司以每日400元的租金租得车主为周某某,车牌号为藏ABA288的白色猎豹车,租期为5-6天。被告人宋**租到该车后,当日伪造了照片为被告人宋**,姓名为周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向被害人泽某某谎称藏ABA288猎豹车为自己所有,将租来的猎豹车抵押给泽某某,从被害人泽某某处骗取8.5万元人民币后携款逃至广州市。2014年4月18日,被告人宋**在广州市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并建议法庭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相应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席某某、周某某、侯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词,被害人泽某某的陈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捕经过、报案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租赁车辆登记表及交接清单及租赁协议、身份证及驾驶证复印件、借条复印件、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均未移送)、估价鉴定结论书、证明、情况说明、视听资料、辨认照片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应负刑事责任。量刑时本院首先根据基本犯罪事实确定基准刑,在此基础上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存在坦白情节,且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决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款准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宋**退赔被害人泽某某8.5万元人民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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