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被告人杨**,曾用名杨*,女,1980年2月19日出生,藏族,大专文化程度,本市西**公司售后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西藏拉萨市人,捕前住本市城关区。因涉嫌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3月13日被拉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抓获羁押,2014年3月14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17日被拉萨市城关区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

一审请求情况

西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关区院公诉刑诉(2014)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嘎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份,被告人杨**认识了被害人拉某甲,并答应为其女儿办理应征入伍一事。随后,被告人杨**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办理此事的情况下,分别于2012年2月3日、2月19日、3月20日,从被害人拉某甲处骗取现金10万元、3000元及17000元,诈骗金额共计12万元整,后失去联系。现诈骗所得赃款已被挥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考虑到被告人系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害人拉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索某某、拉**、次某某的证言、报案材料、城**组织部处分决定的通报、抓捕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应负刑事责任。量刑时根据犯罪情节及诈骗数额确定基准刑为四年七个月,在此基础上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应酌情从轻处罚,故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适用法律条款准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4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杨**退赔给被害人拉某甲经济损失12万元人民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自**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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