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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才华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被告人刚才华,绰号八一,男,藏族,1963年8月1日出生,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拉萨市城关区。因涉嫌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5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羁押,2014年5月17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6日被拉萨市城关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

一审请求情况

西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关区院公诉刑诉(2014)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刚才华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刚才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被告人刚**认识了被害人周某某,并声称自己认识拉**委领导,两人便协议一起搞工程,2014年4月4日,被告人刚**给被害人周某某打电话谎称市委领导的妻子是其姑姑,可以拿到哲蚌寺广场项目,以要给活佛送礼为由,从被害人周某某处骗取3万元人民币。现赃款已全部挥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适当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人付某某、红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周某某借记卡交易明细清单、情况说明、抓捕经过、通话清单、视听资料、辨认照片、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刚才华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负刑事责任。量刑时根据被告人的诈骗数额确定其基准刑,并考虑到被告人刚才华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故量刑时对被告人酌情从轻考虑。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益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出罚金”、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刚才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7日起至2015年11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刚才华退赔被害人周某某3万元人民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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