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渭南*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7日作出(2012)渭中法刑二初字第000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二审审理于2012年11月17日作出(2012)陕刑二终字第000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渭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陕西*理局审核,于2015年6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陕西省渭南监狱提出罪犯陈*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监狱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获得积极11个。建议对陈*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陕西*理局审查同意执行机关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陕西省渭南监狱报请罪犯陈*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陈*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35年1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