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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多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4)第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桑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07月0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0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益西吉宗、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于2014年01月被告人桑某某在从安多去往那曲的大巴车上和同坐格某某聊天时谎称自己是强玛镇副镇长、正在办理强**驾照的项目、认识那曲交警队工作人员、疏通好了办理驾照的关系,能够帮助格某某亲戚朋友办理驾照,骗得了格某某的信任,并于当晚认识了格某某介绍的第一个被害人尼*某某,先后共骗得被害人尼*某某1500元、扎*某某1500元、康*1600元、阿*1600元、才*某某1600元、布*1600元、朗斯1700元、尼*5000元、欧*某某3000元、甘*2000元、曲*5000元、嘎*某某3500元、贡觉旺堆C照改B照1000元,共计13名被害人30600元;后被告人桑某某以自己在林芝交警工作能够办理驾照为名,骗得被害人丹增2600元、朗色2000元,共计2名被害人4600元;后被告人桑某某冒充自己是强玛镇副镇长、在拉**公司有认识的领导,能够帮他人找工作,需要办理工作证为由,骗取被害人平措扎西550元、嘎*某某550元、扎西多杰550元、贡觉旺堆550元,共计4名被害人(其中被害人嘎*某某也是被其骗办理驾照的人、贡觉旺堆也是被其骗能改驾照的人)2200元。为了使自己的谎言更加圆满,欺骗手段更加真实,被告人在骗得他们钱财时,向他们大部分人员提供了收款收据,并让他们交纳1寸免冠照片、身份证复印件,还让找工作的4名被害人同某某驾驶证复印件、并与他们签订虚假合同、发放假工作证件,使17名被害人对被告人深信不疑。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获得赃款37400元,并将赃款挥霍,在被抓获时仅剩6400元。公诉机关针对上诉指控事实,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及他们的报案材料、现场照片、作案工具及书证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桑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单处或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01月,无业的被告人桑某某在大巴车上向格某某冒充自己是强玛镇副镇长,谎称认识那曲交警小*、且已疏通好了关系,虚构强玛镇驾照项目,同时向格某某出示自己曾经在那**支队当辅警时的工作证,骗得格某某信任后谎称能帮格某某的亲戚、朋友在强玛镇项目里安排名额办理驾照。后被告人骗得尼*某某1500元、扎*某某1500元、康*1600元、阿*1600元、才*某某1600元、布*1600元、尼*5000元、欧*某某3000元、甘*2000元、曲*5000元、嘎*某某3500元、贡觉旺堆C照改B照1000元;同时被告人谎称自己在林芝交警队工作能给他人办理驾照,骗取丹增2600元、朗色2000元;同时被告人谎称自己在拉**公司有认识的领导,能帮他人找到工作,收取了他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被告人出具虚假用工合同,制作虚假工作证,骗得平措扎西550元、嘎*某某550元、扎西多杰550元、贡觉旺堆550元。

另查明,被告人桑某某在骗取嘎*某某办理驾驶证3500元、办理工作证550元后,又向嘎*某某谎称自己在拉萨买二手车钱不够,骗取嘎*某某2000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有:

安多县公安局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03月24日凌晨0时许,安多县公安局民警在拉萨**待所将被告人桑某某抓获。

二、证人证言、辨认笔录

1.证人格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01月在从安多去往那曲的大巴车上,桑某某和自己聊天时谎称他是强玛镇副镇长、正在办理强**驾照的项目、认识那曲交警队工作人员、疏通好了办理驾照的关系,能够帮我的亲戚朋友办理驾照,骗得了我的信任,我介绍亲戚尼*某某办理驾照,尼*某某被他骗了1500元,后*某某又骗了我们的亲戚、朋友扎*某某1500元、康*1600元、阿*1600元、才*某某1600元、布*1600元、尼*5000元、欧*某某3000元、甘*2000元、曲*5000元、嘎*某某3500元。后自己、尼*某某与桑某某一起吃、喝、玩、乐,后联系不上桑某某,才知道被骗。

2.证人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01月,我和我姐姐甘*一起到措那湖宾馆向桑某某交纳了办理驾照的2000元、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当时桑某某说自己是强玛镇副镇长,能帮忙办理驾照,向我们开了收款收据,还说1个月后凭收款收据拿驾照,可后来联系不上桑某某,也没拿到驾照。

3.证人布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01月,我亲戚曲*给我打电话说桑某某能办理驾照,要她交5000元,她在嘉黎县,让我帮她交3000元,另2000元尼*某某交,后被告人和尼*某某从我这里拿走3000元。

4.证人普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01月,我亲戚朗色给我说桑某某可以给他办驾照,但要交2000元,让我寄钱给被告人,后我寄给了被告人2000元,但被告人并没有给我亲戚朗色办到驾照。

5.证人格某某在2014年04月10日在公安局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证实,骗取自己信任,后一起吃、喝、玩、乐的人为被告人桑某某。

6.证人普某某在2014年04月24日在公安局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证实,自己向其交纳现金的人为被告人桑某某。

三、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

1、被告人桑某某的讯问笔录证实,2014年01月,被告人在安多开往那曲的大巴车上,向格某某冒充自己是强玛镇副镇长、正在办理强玛镇驾照项目、认识那曲交警小*、并已疏通好了关系,向格某某出示了自己曾经在那**支队当辅警时的工作证后,骗取了格某某信任,后通过格某某介绍,诈骗了办理驾照的尼*某某1500元、扎*某某1500元、康*1600元、阿*1600元、才*某某1600元、布*1600元、朗*1700元、尼*5000元、欧*某某3000元、甘*2000元、曲*5000元、嘎*某某3500元的整个过程和犯罪经过;谎称在林芝交警队工作,能办驾照骗取丹增2600元、朗色2000元;后又谎称自己能帮助他人找到工作,收取照片、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自己手写虚假的用工合同,制作虚假的工作证,骗取平措扎*550元、嘎*某某550元、扎*多杰550元、贡觉旺堆550元;后又利用被害人嘎*某某有求于自己办理驾驶证、找工作,向被害人嘎*某某打电话谎称自己要在拉萨买二手车钱不够,骗取被害人嘎*某某向被告人打款2000元的犯罪事实。

四、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康*在2014年04月01日在公安局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证实,自己向其交纳现金1600元办理驾照的人为被告人桑某某。

2.被害人欧*某某在2014年04月02日在公安局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证实,自己向其交纳现金3000元办理驾照的人为被告人桑某某。

3.被害人朗*在2014年04月04日在公安局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证实,自己向其交纳现金2000元办理驾照的人为被告人桑某某。

4.被害人贡某某某某在2014年04月05日在公安局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证实,自己向其交纳现金550元办理工作证的人为被告人桑某某。

5.被害人扎某某甲在2014年04月06日在公安局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证实,自己向其交纳现金550元办理工作证的人为被告人桑某某。

6.被害人扎某某乙在2014年04月08日在公安局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证实,自己向其交纳现金1500元办理驾照的人为被告人桑某某。

7.被害人才某某某在2014年04月09日在公安局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证实,自己向其交纳现金1600元办理驾照的人为被告人桑某某。

8.被害人嘎*某某在2014年04月09日在公安局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证实,自己向其交纳现金6050元办理驾照、办理工作证、买车骗钱的人为被告人桑某某。

9.被害人尼*在2014年04月09日在公安局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证实,自己向其交纳现金5000元办理驾照的人为被告人桑某某。

10.被害人平*某某在2014年04月10日在公安局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证实,自己向其交纳现金850元办理工作证的人为被告人桑某某。

11.被害人尼*某某在2014年04月10日在公安局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证实,自己向其交纳现金1500元办理驾照的人为被告人桑某某。

12.被害人丹*在2014年04月10日在公安局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证实,自己向其交纳现金2600元办理驾照的人为被告人桑某某。

13.被害人阿*在2014年04月11日在公安局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证实,自己向其交纳现金1600元办理驾照的人为被告人桑某某。

14.被害人甘*在2014年04月18日在公安局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证实,自己向其交纳现金2000元办理驾照的人为被告人桑某某。

五、证明本案的其他证据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出生日期为1987年03月04日,已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2.安多县公安局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公安局调查天路公司没有齐**这个人,被告人所述认识西藏拉萨天路公司齐**在该公司并不能找到。

3.西藏**限公司所开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人与4名被害人所开合同不是该公司所出具的。

4.安多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一份,证明找不到被害人朗斯。

5.物证西藏天路合同4份、工作证4个,为虚假的用工合同,并为平措扎*、嘎*某某、扎*多杰、贡觉旺堆签订的是办理的是虚假的工作证。

6.被告人所剩赃款6400元及利用赃款所买的皮衣一件。

7.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桑某某购买收款收据的地点为安多县顺康超市;出具的多张虚假收据均为被告人所开;被告人指认了给他人及自己办理了虚假的工作证;被告人收取了大量的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被告人骗钱的茶馆和住宿的招待所与宾馆;被告人骗取钱财后吃饭、购买的衣服等犯罪事实。

上列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庭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得尼*某某1500元、扎*某某1500元、康*1600元、阿*1600元、才*某某1600元、布*1600元、尼*5000元、欧*某某3000元、甘*2000元、曲*5000元、丹*2600元、朗某2000元、平*某某550元、嘎*某某6050元、扎*某甲550元、贡*某某1550元,共计16名被害人37700元。被告人剩余赃款6400元,其余赃款已被其任意挥霍。由于被害人朗斯不能找到,现只有被告人的供述,公诉机关对于这部分的起诉,本院认为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不予认定,故本院只认定被告人对16名被害人的诈骗数额;对于被告人向被害人格某某借款1300元,因*某某先后陈述不一致,且与被告人供述也不一致,故不予认定;被告人欺骗嘎*某某办理驾照、找到工作,后又虚构买二手车向嘎*某某借钱2000元,二被告人只是以买车作为幌子,并没有买车,被告人在有钱时也从未归还,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故本院对该2000元认定为诈骗数额,故被告人诈骗数额总计为37700元。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害,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桑某某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叁仟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03月28日起至2016年03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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