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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拥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藏自治区堆龙德庆县人民检察院以堆检刑诉(2014)0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加拥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藏自治区堆龙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仓*、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加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藏自治区堆龙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至2013年6月期间,被告人加拥以卖房、办理驾驶证、交易车辆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觉*、多*、达*、噶某某、桑某某财物共计220400元。具体分述如下:

2013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加拥虚构能高价出售被害人觉*的白色猎豹车(车牌号为藏AK9919)的事实,将其自己的绿色三菱车(车牌号为藏GA3568)外加现金30000元与被害人觉*的白色猎豹车进行交换,并将车辆过户到嘎某某名下,将车牌号变更为藏AS8537(经西藏自**县发改委鉴定白色猎豹车价值为71500元,绿色三菱车价值为32000元),被告人加拥从中诈骗所得金额为9500元;被告人加拥以能帮助被害人办理驾驶证,办理车辆手续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觉珠钱财42000元。被告人加拥从被害人觉*处诈骗金额共计51500元。

2012年6月至2013年6月,在骗取被害人多某信任后,被告人虚构谎称以卖房、办理驾驶证、给被害人买鲜肉等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多罗钱财,共计82900元。

2013年1月,被告人加拥虚构谎称能帮被害人噶某某办理驾驶证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噶某某钱财4000元。

2013年3月,被告人加拥虚构谎称办理驾驶证、借钱等事实,骗取被害人达*钱财45000元;

2013年5月,以修车、交易车辆、办理手续为由从被害人桑某某处骗取钱财37000元。

综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加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故意诈骗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判处。

本院查明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下列证据:赃物照片、指认照片、辨认笔录、估价鉴定结论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被告人加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属实,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至2013年6月期间,被告人加拥通过各种方式取得多名被害人的信任后,并通过虚构各种事实,骗取被害人觉*、多*、达*、噶某某、桑某某财物共计220400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3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加拥虚构谎称能高价出售被害人觉*的白色猎豹车(车牌号为藏AK9919)的事实,将其自己的绿色三菱车(车牌号为藏GA3568)外加现金30000元与被害人觉*的白色猎豹车进行交换,并将车辆过户到嘎某某名下,将车牌号变更为藏AS8537(经西藏自治**改革委员会估价鉴定白色猎豹车估价为71500元,绿色三菱车估价为32000元),被告人加拥从中诈骗所得金额为9500元。被告人加拥虚构谎称能帮助被害人办理驾驶证的事实,以及办理车辆手续,借钱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觉*现金共计42000元。被告人加拥从被害人觉*处诈骗金额共计51500元。

2012年6月至2013年6月期间,被告人加拥虚构谎称以卖房、给被害人儿子办理驾驶证、买鲜肉、借钱等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多某现金,共计82900元。

2013年1月,被告人加拥虚构谎称能帮被害人噶某某办理驾驶证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现金4000元。

2013年3月,虚构谎称能帮助被害人达*办理驾驶证、借钱等事实,骗取被害人现金45000元。

2013年5月,被告人加拥同样以交易车辆、办理车辆手续等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桑某某现金37000元。之后被告人加拥与上述被害人断绝关系,并驾驶被害人觉某的白色猎豹车逃至林芝墨脱县。2013年11月18日,林芝墨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墨脱县将被告人加拥抓捕归案。

案发后,上述钱款均未能缴回,追回的白色猎豹车(车牌号藏AS8537)已退还给被害人觉珠。

上述事实,被告人加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布某某、次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觉*、多*、达*、噶某某、桑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赃物照片,指认照片,车辆户主信息查询单,车辆档案查询单,提取物证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工作说明,抓捕经过,估价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加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案诈骗的钱财均无法缴回,造成多名被害人巨大的经济损失,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认罪,故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加拥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加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5日起至2019年11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三菱车一辆(车牌号为藏GA3568)、男士金戒指一枚,手链一条(黄色铁质)、手表一块(金色TiTONI牌)、手机一部(iphone5黑色型号A1429)依法进行拍卖,将所得款项以及扣押的赃款1131.4元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自**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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