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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麦色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被告人多麦色,男,1991年6月16日出生,东乡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捕前无固定住址。因涉嫌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9月18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抓获羁押,2014年9月19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8日被拉萨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

一审请求情况

西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关区院公诉刑诉(2014)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多麦色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普**、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多麦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份,被告人多麦色以帮被害人格*办理十本机动车驾驶证为由,从被害人格*处分三次共骗取现金56000元人民币,现赃款已退还给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多麦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考虑到被告人系初犯,积极退赃,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多麦色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多麦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害人格*的陈述、证人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收条、谅解书、撤案申请、抓捕经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多麦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应负刑事责任。量刑时根据犯罪情节及诈骗数额确定基准刑,在此基础上考虑到以下量刑情节:1、因被告人自愿认罪而依法适用了简易程序,应酌情从轻处罚。2、被骗赃款已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基本犯罪事实以及酌定量刑情节,确定适当的刑期。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适用法律条款准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多麦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自**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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