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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代理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于2009年9月至2012年6月期间在宝*学院担任2009届高模钳班班主任,2010年12月至2012年3月,以学生交完剩余学期学费可安排外出实习,不需在校学习,毕业后直接领取毕业证和资格证为由,骗取学生王*、郭某某、刘*、王*、马某某、学生辛*父亲辛*杰、学生曹*父亲曹*、学生胡某某及母亲杨某某,共计593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出具量刑建议书,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指控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于2009年9月至2012年6月期间在宝*学院担任2009届高模钳班班主任。自2010年12月至2012年3月,其编造只要交完剩余学年学费即不需在校学习,毕业后可直接领取毕业证和技能等级证的谎言,先后多次在学校或通过汇款的方式骗取学生王*、郭某某、刘*、王*、马某某、辛*、曹*、胡某某及上述学生部分家长共计59300元。

2012年6月,因有学生反映李*私自收费问题,宝*学院将李*解聘。2015年1月15日,深圳市公安局塘尾派出所在深圳市宝安区将网上在逃人员李*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汇款收据、学生缴费信息、辨认笔录及照片、电话记录、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在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四月十四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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