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严*刚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检公诉刑诉(2014)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刚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2年5月至2012年10月期间,被告人严*刚虚构其可以帮助被害人马某某在陕西秦*有限公司联系加工铸件活的事实,通过找他人及自己冒充陕西秦*有限公司副总颜拴歧、虚构陕西秦*有限公司招标文件等方式,取得被害人马某某的信任,先后从被害人马某某处骗取33.1万元,用于偿还个人高利贷。

二、2012年11月,被告人严*刚虚构其认识宝鸡市电力局王局长、可以帮助被害人马某某女儿在电力局找工作的事实,以办工作需要钱的名义,先后从被害人马连魁处骗取1.3万元,用于偿还个人高利贷。

被告人严*刚诈骗他人钱财共计34.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提请依法判处。

审理中,被告人严*刚辩解,其诈骗马某某现金共计24.3万元,其中2012年6月10日借款4万元,2012年6月30日借款10万元,2012年7月份将该两次借款合计14万元又给马某某打了一张借款14万元的借条,马某某提出将借款时间落在2012年6月20日,另两张借条未收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12年5月至2012年10月期间,被告人严*刚谎称时任陕西秦*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颜*与其关系亲密,可以帮助被害人马某某在陕西秦*有限公司联系加工铸件为借口,意图诈骗马连魁钱财。期间,被告人严*刚带领马某某去了陕西秦*有限公司,又找人冒充颜*与其共同吃饭、谈事,还虚构陕西秦*有限公司招标文件等方式,取得被害人马某某的信任,先后从被害人马某某处骗取现金33.1万元,用于自己企业经营和偿还个人高利贷。

二、2012年11月,被告人严*刚谎称其认识宝鸡市电力局领导、可以帮助被害人马某某女儿在电力局找工作为借口,先后从被害人马某某处骗取现金1.3万元,用于偿还个人高利贷。

综上,被告人严*刚共诈骗被害人马某某现金34.4万元,2013年1月被害人马某某追回5万元,之后被告人严*刚即关掉手机,失去联系。被害人马某某于2014年3月25日报案,公安机关于2014年4月1日立案侦查,4月13日将被告人严*刚抓获归案,被告人严*刚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多次诈骗马某某24.4万元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严*刚供述:他于2007年在阳平镇经营宝鸡*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木制品加工。2007年年底由于经营资金短缺,他开始从社会上借高利贷用于厂里生产,到2012年5月份共借了22万元的高利贷,还欠了朋友9万元钱。2012年5月份他在宝*管所碰到了马某某,闲谝中知道马某某经营有一个铸造厂,就给马某某说他可以帮忙给马某某联系点活。之后他带着马某某去了秦川机械厂(陕西秦*有限公司)看铸件的活,去秦川机械厂办公楼三楼找副总颜*谈包活的事情,结果颜*人不在,他们就回去了。在回去的路上马某某问他和颜*是什么关系,他说和颜*关系还可以,一起吃过饭。2012年5月底他到马某某的办公室找马某某借钱,说是需要1万元买材料,当天中午马某某给他借了1万元现金。之后马某某多次让他联系颜*说包活的事情,当时因为他手里没有钱还高利贷了,就以厂里需要资金买材料为名又向马某某借款3万元,他给马某某打了一张4万元的借条。后来由于马某某多次问他包活的事情,加上他在外面借的高利贷还不上,在2012年6月上旬的一天,他在宝鸡找了一个打工的人让其冒充是颜*在公园路上的秦皇瓦罐与他和马某某一起吃饭,并让冒充颜*的人给马某某说他这边的生意还可以,让马某某多操心,过上几天给马某某拿上一个模型先做一下,如果合格了就给马某某包活,让马某某成为秦川机械厂的常年外协单位。在回去的路上他将他的另一个手机号码说成是颜*的电话给了马某某。大概又过了一周的时间,他为了从马某某处骗钱还高利贷,就做了一个假的秦川机械厂的招标文件,当时文件内容是有三家厂子参与竞标,他的厂子是其中一家,每家必须缴纳10万元的竞标保证金,他当时将这份假的招标文件通过传真发到他的办公室,然后让马某某去他的办公室取了这份传真,当天下午他将马某某叫到他的厂子里,把假的招标文件假装看了一下,然后说没有钱交这10万元的保证金,问马某某怎么办,马某某当时说可以帮忙。当天晚上他怕马某某不给他借这10万元了,就用给马某某的那个假的颜*电话冒充颜*给马某某打了一个电话,让马某某给他帮忙。第二天早上他到马某某家后马某某给他借了10万元钱,他给马某某打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之后他将10万元钱中的6万元拿去还了高利贷,2万元给别人还了材料钱,剩余的钱拿去买了些胶合板等材料。大概又过了两天,他为了让马某某相信他把10万元交了保证金,就找人刻了一个陕西秦*限公司的假合同专用章,并制造了一份假的中标合同拿去给马某某看了下。2012年8月份他当时没钱还高利贷同时想搞点钱经营厂子,就又以买材料需要用钱为名找马某某借了4次钱,一共借到7.5万元,给马某某打了一张7.5万元的借条,后来将这些钱大部分都用于归还借的高利贷了。2012年10月份他为了还高利贷,就给马某某说给他包的活基本上办好了,现在颜*要好处费呢,又以颜*需要用钱为名从马某某那骗了6000元和10000元,这些钱都还了高利贷。2012年11月份,为了还高利贷,就以他认识宝鸡供电局的王局长,可以给马某某女儿办工作当时需要用钱的借口,分别从马某某那骗了6000元和7000元钱。2013年1月份,由于马某某问他要钱要的紧,他从收回来的货款中给马某某还了5万元,之后他觉得自己欠的钱还不上了,就跑到外地去了,并且把原来用的手机号码换了,再也没有联系过马某某。

2、被害人马某某陈述及报案材料证实:他和严*刚于2004年相识。2012年5月底他到市车辆管理所补办车辆行驶证的时候碰见了严*刚,严*刚说他经营了一家木料厂,正在给宝鸡*床厂做木箱子,他就问严*刚能不能帮忙给他经营的铸造厂在秦*床厂联系点活干,严*刚说秦*床厂副总颜*是他叔,他可以帮忙。大概过了一个礼拜的时间严*刚两次叫他去秦*床厂谈包活的事情,去厂里后,严*刚打电话联系,后说他叔开会着呢,没有时间见他们。第三次到厂里以后有一个年轻人来到他开的车里,严*刚介绍说是厂里的技术员,那人来的时候手里还拿去一张图纸,说是这个图纸上的东西是研制出来的新产品,他当时提出要看下图纸的内容,那个年轻人说是这个东西现在保密着呢,不让看,后来那人在车里待了几分钟就走了,他这次还是没有见到颜*。后来他和严*刚又去秦*床厂找了几次颜*,均没有见到对方。这期间,严*刚几次到他的厂里说秦*床厂欠了他160万元货款,他现在手头资金紧张向他借4万元用于资金周转,他没有答应。到2012年6月9日严*刚又到他厂里说借钱的事情,同时说秦*床厂每个月都会给他支付一部分货款,货款一到他立刻还钱,并当着他的面给颜*打电话,还把他的电话给对方说了,让对方给他打个电话说下包活的事情。过了一会对方就把电话打过来说是秦*床厂欠了严*刚160万元货款,厂里的产品近期销售情况不好,他给严*刚操心着,每个月给严*刚还30万元货款,让他放心给严*刚借钱。他就答应给严*刚借钱,2012年6月10日他给严*刚借了4万元现金,当时严*刚给他打了一张借条,并说下个月货款到账后就给他还。2012年6月中旬严*刚给他打电话说严总下午有时间呢,让他们过去谈包活的事情,他就和严*刚去了宝鸡,路上严*刚接了一个电话,说他叔说不要去厂里找他,怕影响不好,让他们到宝鸡桥南的秦皇瓦罐开个包间等他。后来他们就去了秦皇瓦罐,在那里等了有半个小时的时候来了一个男的,年龄有40多岁,严*刚介绍说是颜*,吃饭的时候颜*把他厂里的相关手续看了一下,并说可以给他包点活。几天后严*刚打电话给他说,秦*床厂给严*刚发了一份传真发到严*刚经营的厂里了,严*刚在外忙着里,让他把传真取来保管。他就去严*刚的厂子将传真取了回来,传真的内容主要是关于加工木制箱子的招标信息。当天晚上严*刚就跑到的厂子里找他,当时传真上写着参加招标需要交10万元的押金,严*刚提出给他先借上10万元,后来颜*给他打电话说让他给严*刚借点钱,把严*刚扶持一下,这个事情完了颜*准备帮忙给他包点铸造方面的活。2012年6月20日他就给严*刚借了10万元,严*刚提出用一年,资金周转过来了给他多还4万元钱,于是就给他写了一张14万元的借条。后严*刚拿了一份合同给他看,就是严*刚的公司已经和陕西秦*限公司签订了加工合同,严*刚准备从凤翔、麟游买木料,又提出借10万元钱,他当时就同意了。除了借钱的事情以外,严*刚还提出让他帮忙从银行贷款,他当时给严*刚说如果把合同里面涉及数量的内容往大写一点,比较好贷款,严*刚当着他的面给秦*司财务上打了电话说了变更合同内容的事情。2012年6月30日严*刚给他拿来了变更过的合同,他当时把这个合同复印了一份,又给严*刚借了10万元现金,严*刚给他打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2012年9月初他让严*刚把借的用于招标的10万元押金先给他还了,严*刚说秦*床厂没有现金给他,后来颜*通过电话给他说现在厂里的产品销量不好,等上一段时间销量好了,给严*刚把货款支付了就让严*刚给他还钱。2012年9月下旬,严*刚给他说位于陈仓区千河桥东的宝鸡市*有限公司有制造铁箱的活呢,提出借7.5万元用于购买材料,他就于2012年9月30日又借给严*刚7.5万元,打有借条。2012年10月份严*刚又借他2万元现金,未打条据。后来颜*打电话给他说他现在正在跑官呢,和媳妇关系不好,问媳妇要不来钱,现在需要钱跑官用,让他给他先借点钱,他当时就相信了分两次给颜*借了16000元钱,第一次是2012年10月12日给颜*借了6000元钱,钱是转到杨*的账号上;第二次是2012年10月30日给颜*借了10000元钱,钱是转到杜*的账户上。2012年7月份严*刚说他认识宝鸡市电力局王局长,可以给他女儿在电力局找份工作。2012年11月1日严*刚给他打电话说他在西安给他女儿办工作的事情呢,钱没有带够,让给他打上7000元,他就给严*刚打了7000元钱,当时钱是打到朱巧某的账号上。2012年11月22日严*刚又以同样理由提出要6000元,他又给一个叫杨*的账号上打了6000元钱。从2012年10月份开始他感觉被骗,就多次向严*刚要钱,严*刚以各种理由推脱。2013年1月底给他还了5万元,之后就联系不上了,人也找不到了。事情发生以后他去秦*床厂核实过,秦*床厂是有一个叫颜*的副总,但和严*刚给他介绍的那个人不是一个人。

经查询马某某农业银行卡:2012年10月12日向杨*转账6000元;11月22日向杨*银行卡存款6000元;10月30日向杜*转账10000元。马某某2012年11月1日向工商银行朱*某汇款7000元。与马某某陈述相一致。

3、陕西秦川*司法律事务部部长马某某证言证实:陕西秦*有限公司有关包装箱的招投标是由法律事务部负责进行,2012年6月陕西秦*有限公司没有与宝鸡*有限公司签订过生产加工包装箱的中标合同,有关木质包装箱的招投标只在2005年进行过一次,之后就再没有针对木质包装箱的事情进行过招投标。看过马*提供的合同后表示陕西秦*有限公司从未签订过该份合同,合同的内容格式与其公司使用的合同格式差异很大,且合同上公司名字也是错误的,盖的章子也不是他们公司章子。同时提供了他们公司的采购合同专用章印模。证明被告人严*提供给被害人马*看的合同系假合同。

4、陕西秦*限公司的副总经理颜某某证言证实:颜某某不认识马某某,认识严*刚,严*刚是2010年的时候他们公司一个包装箱供应商。严*刚没有找过他帮忙在陕西秦*限公司内承包铸件工程,也没有帮忙给马某某联系铸件工程,他没有跟严*刚吃过饭,也没有让严*刚帮忙借钱和收取严*刚的好处费。

5、陕西秦*有限公司员工李某某证言证实:因严*刚向李某某所在的曳引机分厂供应包装箱,所以李某某认识严*刚,和严*刚就是业务关系,严*刚从未向其说过联系或者帮人联系铸造活的事情。李某某对被告人严*刚进行了辨认。

6、阳平镇朝阳村六组村民王某某证言证实:马某某给严*刚钱的时候他有两次在场,从钱的厚度看每次给的也就是一万多元的样子,为什么给钱他不清楚。

6、证人朱*某证言证实:朱*某于2012年帮一个网名叫森林大盗的网友转过账,对方的卡号记不清,是中行的。转账数额不是5000元就是7000元。经朱*某辨认,被告人严*刚就是该网友。

7、证人杜*某证言证实:杜*某于2012年9、10月份帮一个网友转过钱,转账数额记不清楚了。经杜*某辨认,被告人严*刚就是2012年9、10月份借用她农行银行卡进行转账取款之人。

经银行查询:马某某2012年11月1日向朱*的银行卡汇款7000元,钱被当天分三次全部取出;2012年10月30日向杜*的银行卡转存10000元,钱被当天分五次全部取出;2012年10月12日向杨*的银行卡转存6000元,钱被当天分三次全部取出;2012年11月22日向杨*银行卡转存6000元,钱被当天分三次全部取出。与马某某陈述及其提供的农业银行取款业务回单能够相互印证。

严*刚中*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查询:2012年11月1日严*刚收到汇款7000元。与马某某陈述、朱*某证言及两人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能够相互印证。

8、经*某某对颜拴歧进行辨认,2012年6月中旬和其一起在公园路秦皇瓦罐饭店吃饭的人不是秦川机械厂的副总颜拴歧。

9、附案四张借据证实:2012年6月10日严*刚向马某某借款现金肆万元整;6月20日严*刚向马某某借款现金壹拾肆万元整;6月30日严*刚向马某某借款现金壹拾万元整;9月30日严*刚向马某某借款现金柒万伍仟元整。该四张借据经被告人严*刚辨认,系其给马某某出具的借据,但辩解,2012年6月10日所出具4万元借据、6月30日所出具10万元借据,合并出具了2012年6月20日14万元借据,落款日期按照马某某要求写在2012年6月20日,合并前所打借据未予收回。

10、附案宝鸡*有限公司中标合同,经被告人严*刚辨认,系其伪造的假合同。该合同陕西秦川*公司印章与陕西秦川*公司印章提供的采购合同专用章印模(6103020016010)不相同。

11、证人谭*、谭*、杨*、杨*某证言证实:

2011年上半年,严*说他媳妇住院需要钱看病向谭银某借款1万元,2012年4、5月份还清;2012年4、5月份严*向谭*借款1.3万元,后仅归还3千元,其余借款未还。

2012年7、8月份严*刚向杨*借款2万元,后全部归还。

2012年后严*刚向杨红某借款共4万元,后归还3万元。

谭*、杨*对被告人严*进行了辨认。

12、2014年4月25日在侦查员韩*、王*的主持下,见证人赵*的见证下,被告人严*刚在10张照片中辨认出颜拴歧就是秦机厂的副总;在另一组10张照片中没有辨认出宝鸡市供电局王*,因其所说均为自己编造,所以无法辨认;在第三组10张照片中辨认出谭*、谭*、杨*、杨*某就是给其借高利贷之人。

13、证明两份证实:宝*电局自2008年至今只有一位王姓副局长名为王*,2008年11月至2014年2月任宝*电局副局长,2014年3月调离宝*电局;颜*自2011年4月8日至今任陕西秦*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13、附案收据、银行凭证、发票及宝鸡市*公司银行流水明细及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10月25日宝鸡市*有限公司向宝鸡*有限公司购买包装箱440套共计124475元,2012年10月20日-2013年3月19日期间宝鸡市*有限公司分四次将货款全部付清(2012年10月20日支付捌仟元货款;2012年7月27日支付一万元货款;2013年3月19日支付拾万陆仟肆佰柒拾伍元)。可以间接证明被告人严*在此期间收到过大额的货款,但并未归还马某某借款,其诈骗马某某钱财的意图清楚。

14、公安机关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严*刚系抓获归案。

15、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严*、被害人马某某及证人的身份信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刚以帮助被害人马某某承揽加工铸件、为其女儿安排工作为借口,多次诈骗马某某现金34.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严*刚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严*刚辩解,其诈骗马某某现金共计24.3万元,其中2012年6月10日借款4万元,2012年6月30日借款10万元,2012年7月份将该两次借款合计14万元又给马某某打了一张借款14万元的借条,马某某提出将借款时间落在2012年6月20日,另两张借条未收回。合议庭意见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第一,被害人马某某陈述的被骗事实经过与其提供的被告人严*刚所出具的借据能够相互印证;第二,被告人严*刚辩解将两张借据合并出具了一张借据,而未将之前所出具的两张借据收回不符合常理;且合并所出具的借据日期在另两张借据之间,更不符合常理。故其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严*刚归案后对其大部分诈骗事实供认,在案发前退赔5万元,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严*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四月十四日起至二0二一年十月十三日止),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严*刚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赔被害人马某某现金二十九万四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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