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检公诉刑诉(2014)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3年4月,被告人陈*租赁李某某的陕CH1536北京现代轿车使用,后被告人陈*谎称该车系其所有,与被害人俱某某商定以48000元价格将该车卖与被害人俱某某。同年8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陈*与被害人俱某某在千*河汽*汽修门口交易,骗得被害人俱某某28000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二、2012年3、4月份,被告人陈*以其承包了千凤路拓宽工程,需销售千凤路千河路口至魏家崖村道路两旁行道树为由,欺骗其父亲陈*某为其联系购树人,后陈*没偶联系被害人梁某某购树,被告人陈*遂与被害人梁某某商定行道树价格为45000元。2012年4月至11月,梁某某分多次将45000元交给被告人陈*,后被告人陈*将所得赃款挥霍。

三、2014年4月,被告人陈*以帮被害人张某某承包建筑工程需打点关系为由,分次骗取被害人张某某39500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被告人陈*诈骗他人钱财共计112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提请依法判处。

审理中,被告人陈*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12年3、4月份,被告人陈*以其承包了千凤路拓宽工程,需销售千凤路千河路口至魏家崖村道路两旁行道树为由,欺骗其父亲陈*某为其联系购树人,后陈*某联系被害人梁某某购树,被告人陈*遂与被害人梁某某商定行道树买卖价格为45000元。2012年4月至11月,梁某某分多次将45000元交给被告人陈*,被告人陈*将所得赃款挥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陈*供述:2012年3、4月份的时候,他因为赌博输了一万多元没钱花了,就想着骗点钱,他骗他爸说他承包了千凤公路的拓宽工程,需要把路两旁从千河路口到魏家崖引渭渠边的树卖了。他爸就让他三爸陈*某联系买主,后联系了梁某某来买树,他与梁某某通过电话谈的价钱,谈好总价45000元。后梁某某委托赵某某来他家给了1000多元定钱,之后分多次梁某某给了他45000元。直到2013年12月底,梁某某才发现被骗,他骗梁某某的钱大多数打牌输了,其余的吃饭花光了。

2、被害人梁某某陈述:2012年3月份的一天,他在虢镇-绿化工地施工,跟他干活的赵某某说有人要卖树,他当时也准备买树,当天下午他就停下活和赵某某来到魏*路道口,李*(经*某某辨认是罗某某)和陈*的父亲陈*某已在路口等他们,他们看了一下千凤路两侧的法国梧桐和雪松树,当时陈*某说这些树是他儿子陈*承包的,让他与陈*联系。看完树他给陈*打电话联系买树的事,最终以45000元的价格成交,到7月他委托赵某某付给陈*1.2万元定金,到2012年11月份他分了几次把4.5万元全部给了陈*。2013年3月份,他有一绿化工程需要树,就带人去挖树时被正在补小树苗的人给拦住了。他才知道被陈*骗了,找陈*人找不见,电话也打不通。

3、证人罗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3月份,陈*某给他说陈*承包了千凤路拓宽工程,路两旁的树木要卖掉。他和陈*某关系好,就主动联系买主,2012年3月份一天,他给梁某某的绿化工地拉道沿砖的时候,看见工地正在栽树,他就给负责工地的赵某某说:“陈*某儿子承包了千凤路拓宽工程,路两旁的树要卖掉,你们要不要?”赵某某把这事给梁某某说了后,梁某某同意买树。当天下午赵某某就给他打电话要看树,他就和陈*某在魏*路道口等赵*,赵某某和梁某某来了后,他们四人就从铁路道口走到千河路口又返回到铁路道口,大概数了一下树的数目,之后陈*某就和梁某某谈树的价钱,总共谈了多少钱他不知道。2014年4月份,陈*某给他说陈*被抓了,他才知道陈*以卖树的名义把梁某某的钱骗了。

4、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梁某某被骗经过与梁某某陈述相一致。

5、证人陈*某证言证实:他侄子陈*给梁某某卖树的事他不知情,也没有参与,2013年年底梁某某给他打电话说了陈*骗了梁某某钱的事。

6、陈*某证言证实:2012年上半年,陈*说他承包了千凤路拓宽工程,需要把道路两旁的树卖了。他当时还为儿子承包工程的事情高兴,就帮陈*联系买主,并给陈*某说了这事,陈*某联系了梁某某,梁某某同意买树,他还带着梁某某到魏家崖村铁路道口附近看了两旁的树,看完之后陈*直*和梁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后来把树的价钱谈好了,梁某某给陈*付了树款,过了不知多长时间梁某某发现被骗了,就来到他家讨要陈*拿他的树钱,他才知道陈*骗了梁某某。

7、经梁某某、赵某某分别辨认,指出陈*就是2012年3月份以千凤路拓宽出卖两侧树木为由骗取梁某某45000元的人。

8、附案收条两份证实:陈*于2012年11月11日、12日共收到梁某某给付的树钱共计2万元,收条注明树钱已全部付清。

二、2013年4月,被告人陈*租赁千河镇李家堡村村民李*的陕CH1536北京现代轿车使用。2013年8月,被告人陈*谎称该车系其所有,与被害人俱某某商定以48000元价格将该车卖与被害人俱某某,付车时付款28000元,过户时付款20000元。同年8月13日18时许,在千*河汽*汽修门口被告人陈*将该车交与被害人俱某某,骗得被害人俱某某现金28000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陈*供述:2013年3、4月份的时候,他当时还在陈*河滩干活,为了方便租了千河镇李家堡村李*的陕CH1536黑色现代轿车,这辆车行驶证上所有人是李*(李*之子),租金每天约160元。到了8月份的时候,他当时很缺钱,就想到把租的汽车卖给别人骗钱。8月初的一天他在千河汽配城修车时认识了千河镇冯家咀村的俱某某,俱某某当时想买二手车,他就骗俱某某说打算卖车,当时没有把价钱谈好,之后几天他们在电话里谈好价钱48000元,约定在千河汽配城交易,当天俱某某给了他28000元定金,剩下的车款等过户时再付,俱某某就把车开走了。过了大约一两个礼拜,俱某某发现被骗多次找他,他都躲着。他骗俱某某的28000元钱,将其中13000元付了承包的615操场绿化工程的工人工资,15000元打牌、吃饭花光了。

2、被害人俱某某陈述:2013年8月10日左右,他在千河汽配城修车时碰到了陈*,陈*说他的陕CH1536北京现代悦动车要卖,他当时也想买一辆二手车,就和陈*谈价钱,当时没谈好,直到8月13日他和陈*谈好了车价钱48000元,约定当日下午6点左右在千河汽配城宝*修门口交易,在宝*修门口他交给陈*28000元,余下的20000元约定过户时给清,陈*给他写了一个收条,他就把车开走了。他一直催陈*过户,陈*说车的登记证他舅*某某手中,等他舅从甘肃回来就过户。直到8月底他才知道了车主李某某的电话,经询问李某某说把车租给了陈*,他才知道被骗了。2013年10月初,车被李某某开走了。

3、证人李*、李*证言证实:2013年3月份陈*开始租李*的陕CH1536黑色北京现代悦动三厢轿车,车的行驶证上所有人是李*。2013年8月底,俱某某打电话问李*时,李*才知道陈*将他的陕CH1536轿车卖给了俱某某,2013年10月份,李*和俱某某多次协商将车要回来。

4、证人冯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8月13日下午6点左右,他陪朋友俱某某到千河汽配城宝丰汽修门口看一辆二手车,卖车的是陈家崖村的陈*,车是陕CH1536黑色北京现代悦动轿车,陈*当时说这车是他自己的,只是报户时登记在他舅舅李*名下,俱某某相信了,后来车价谈到48000元,俱某某当面交给陈*28000元,陈*写了一个收条,余下的2万元过户时再给,之后俱某某就把车开走了,到8月底发现被骗。

5、陈*之父陈*某证言证实:2013年下半年,他儿子陈*将租用别人的车卖给了俱某某,骗了28000元,后来车主把车开走了,俱某某来他家讨要被骗的车钱,他才知道了陈*骗俱某某的事情。

6、经俱某某、李*、冯某某分别辨认,指出陈*就是2013年8月13日在千*河汽*汽修门口诈骗俱某某的人。

7、附案收款收条、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相关书证证实:2013年8月13日陈*收到俱某某的预付陕CH1536车购车款28000元,陕CH1536北京*车车辆所有人为李*。

三、2014年4月,被告人陈*以帮被害人张某某承包建筑工程需打点关系为由,分次骗取被害人张某某39500元,所得赃款已赌博挥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陈*供述:2013年他在汉中路养生浴足堂洗脚时认识了该浴足堂老板张某某的妻子孙某某,2014年3月份孙某某给他打电话让他在“养生足浴堂”当经理,一直干到4月28日,期间他因为缺钱分三次借了张某某39500元,全部用于打牌赌博花费了。庭审中承认该39500元属于诈骗。

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报案材料、张某某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共同证实:陈*以替张某某招揽工程为由,分三次骗走张某某39500元现金的事实。

张某某陈述:2014年3月18日至4月24日,他媳妇孙某某介绍陈*在他位于汉中路足浴堂店上班,任经理一职,负责店内的一切工作。陈*在他店里管理期间说其父亲是龙*团董事长,能帮他从其父亲那里接点工程活,但需要14000元打点关系,4月10日凌晨2时左右他在店里666包间给陈*一张信合卡,让其自己支取14000元。4月15日中午陈*给他打电话说揽工程需要挂靠公司,需要10000元费用,他就跟朋友借了10000元现金到店里202包间给了陈*。4月20日上午陈*到他金台区第五大道的工地上向他要钱,随后他就到联盟宾馆东侧的陕*银行ATM机上取了钱,给陈*15500元。2014年4月23日,他盘问陈*拿了那么多钱办公司挂靠、租赁厂房怎么连个合同都没见,陈*第二天就拿了个合同让他签,说厂房这块地是他爸买的,租给他当厂房,后以其父陈*某的名字和他签订的租赁合同。

附案厂房租赁合同证实载明:出租方为陈某某,承租方为张某某,陈某某租赁给张某某哦的厂房座落在陈家崖村,租赁建筑面积为300亩。与张某某陈述相互印证。

3、陈*之父陈*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29日他在家见过陈*一面,之后陈*就被高新*派出所带走了。他在陈*村没有买过300亩地,就是2012年在村上租了一亩六分地,现在在干水泥预制构件。

4、证人董某某、袁某某证言证实:陈*在宝鸡市汉中路足浴堂上班期间,说他父亲是龙*团董事长,他父亲的拜把兄弟是原宝鸡市长,他家住别墅,他的工地很多、很有钱等等。陈*在经理办公室还放了几个牌子,一个是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颁发给他的“优秀青年企业家”称号,还有一个是千河镇政府颁发的“十大杰出青年”奖杯。董某某并证实,张某某第一次给陈*14000元时他与张某某在一起。袁某某也见过张某某几次给陈*钱。

5、经张某某辨认,指出陈*就是他于2014年3月18日聘请的浴足店的经理,陈*以帮他介绍工程等名义骗了他39000元。

6、证人张某某、王某某自书两份证言证实:他们于2014年4月24日16时陪同张某某跟随陈*去陈*家里拿钱,到陈*家门外时,陈*提出他一人回家取钱,结果陈*逃跑。

7、2014年5月4日17时0分至20分,侦查人员依法从陈*在浴足堂经理办公室提取陈*伪造的陈*人民政府颁发的“十大杰出青年”奖杯一个,“陈*优秀青年企业家”荣誉证书牌匾一个,伪造其父亲陈*某为甲方的厂房租赁合同一份。该物证、书证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陈*承认系其伪造而来。

8、千河镇*委员会证明材料证实:陈某某租用该村1.6亩地用于加工水泥构件,未购买过300亩地。

9、陈*人民政府办公室证明材料证实:陈*人民政府于2012年、2013年未开展“十大杰出青年”和“陈*优秀青年企业家”评选活动。

10、公安机关破案、抓捕经过、对被告人讯问笔录、对被害人询问笔录、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害人俱某某、张某某被骗以后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受理,2014年4月29日抓获被告人陈*,被告人陈*如实供述了其诈骗俱某某28000元、诈骗梁某某45000元的事实;承认其三次向张某某借款39500元,庭审中对该39500元承认系其诈骗款,表示自愿认罪。上述证据证明被告人陈*在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诈骗梁某某45000元的事实。

11、经陈*辨认,指出岐山县电力大酒店、天缘商务酒店就是他将所诈骗赃款赌博挥霍的地点。

12、身份信息证实被告人陈*的身份与年龄。

综上,被告人陈*多次诈骗3名被害人现金共计1125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多次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在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其诈骗俱某某28000元的事实;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诈骗梁某某45000元的事实。庭审中对其诈骗张某某38500元的事实表示自愿认罪。综上,可依法对被告人陈*从轻处罚。但被告人陈*将诈骗款全部挥霍,无退赃表现,可酌情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二0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止),并处罚金八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赔被害人俱某某现金二万八千元;退赔被害人梁某某现金四万五千元;退赔被害人张某某现金三万九千五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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