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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检公诉刑诉(201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张某某丈夫安*某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逮捕,张某某和安*甲商量找人捞人,安*甲介绍杜某某,杜某某系无业人员,却向张*吹嘘自己认识很多公检法人员,有办法能把安*某从陈仓区看守所捞出来,并以此为借口向张某某骗取钱财,从2010年7月初到2010年11月底先后多次以银行汇款和拿现金的方式诈骗张某某10万元人民币,钱用于请朋友吃饭喝酒、洗澡娱乐、购买彩票、转包工程大肆挥霍,事后安*某被判刑,张*某某要求归还所骗钱款,2011年杜某某给张某某还款1万元后,便以各种借口推脱并逃跑,对张*而不见,拒不还款。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杜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被害人张某某丈夫安*某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张某某和安*甲(系*某之哥)四处找人把安*某从陈仓区看守所“捞出来”,被告人杜某某是安*甲的朋友,系无业人员,他向张某某和安*甲吹嘘自己有办法能把安*某从陈仓区看守所“捞出来”,并以需要“跑关系”为借口骗取张某某钱财。从2010年7月初到2010年11月底,被告人杜某某先后分十几次以银行汇款和索要现金的方式诈骗张某某十万元,被告人杜某某并未将所骗赃款用于其所谓“跑关系”,而是将赃款全部用于与其所谓“跑关系”无关的吃饭喝酒、洗澡娱乐、购买彩票、外出旅游、为承包工程请客送礼(最终未承包到工程)等。2010年12月,张某某发现杜某某还没有把事情办成,便开始向杜某某索要被骗钱财,被告人杜某某答应还钱。2011年6、7月份,杜某某给张某某归还一万元。张某某继续索要被骗钱财,杜某某无钱归还,找各种理由推脱。2013年5、6月份,杜某某开始躲避张某某。2013年11月11日,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所证实:

1、被告人杜某某对上述事实的供认。

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的被骗经过同上述认定的事实。

3、证人安某甲证言证实,2010年7月初,他弟安某某因贩卖毒品被陈*分局执行逮捕。他和他弟媳张某某很着急,到处找人托关系想把安某某捞出来。当时他给朋友杜某某说了此事,杜某某说他在陈*分局认识的人多,把安某某捞出来没问题,当天他就和张某某把杜某某约到张某某家中商量此事。商量过程中,杜某某说3万元就可以把安某某的事情搞定。杜某某说不要现金,让把钱打到卡上就行,并且写下了他自己的银行卡号,他和张某某就给杜某某的卡上打了3万2千元。一个月后他们又按杜某某要求给他卡上打了1.5万元,在铁路司机学校门口他还给了杜某某5千元现金,杜某某当时说正在市公安局、区检察院、西安找人,安某某的事情正在办理,快好了,应该没什么问题。后面张某某给他打过几次电话,都是给杜某某现金或往卡上打钱,到2011年3、4月份,他和张某某算了一下,前后十几次杜某某拿了10万,他们觉得杜某某办不了事,在骗钱,张某某就向杜某某要钱,听张某某说杜某某还了1万元,还欠9万元。

4、辨认笔录证实,张某某、安*甲辨认出了被告人杜某某。

5、中*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7张、中*银行存款凭条1张、借条1张、收条2张证实,杜某某先后从张某某处拿去9万元,其中打借条的3张,分别是5千、3千、5千,其余均为银行汇款。

6、杜某某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杜某某身份状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杜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四月四日起至二0一七年六月三日止),并处罚金六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杜某某退赔被害人张某某九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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