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白小平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2012年10月23日作出(2012)绥刑初字第00100号刑事判决,以白小平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5月24日);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生效后,2012年12月11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陕*黄陵监狱提请对罪犯白小平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极12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极12个。白*向绥德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1000元。上述事实有《计分考核个人台账卡》、《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票据(票据号:a00898372)、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白*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白小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24日),罚金20000元仍按原判决执行(本次缴纳1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