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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振才诈骗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咸秦检公诉刑诉(2014)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商振才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4年10月9日,本院决定延期审理。2014年10月23日,咸阳*民法院指定我院管辖。2014年11月7日,本案恢复审理。2015年2月2日,因本案犯罪涉及面广,属于重大复杂案件、取证困难,经咸阳*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3个月。2015年4月17日,本院裁定中止审理。2015年9月1日,本案恢复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9月29日,以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在宣判前要求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公诉机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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