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姜*芹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咸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咸检刑诉(2014)第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芹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4日、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芹及其辩护人陈*、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从2010年2月到2013年10月,以做煤为幌子,以高额红利分成为诱饵,采用拆东补西,用被骗者的钱做为红利部分返还给被骗者,采用步步深入的方式,前后骗得黄*从吴*、晁*、李*、贾*等人名下打入的资金12336.50万元,陈*甲打入的资金2742.35万元,陈*乙打入的资金857万元,付*通过自己账户和付*、张*的账户打入的资金1880万元。姜*为了便于所骗得的钱的使用,用其丈夫张*甲及家人张*乙、施*、张*丙的证件在彬县信合、邮政、农行、工行、建行开设账户,并以自己李*的名字在农行、建行及中*行开设账户以方便自己使用。

姜*将所骗得的钱,除以分红利为诱饵,汇给黄*及所提供的户名下共计7473万元,陈*及所提供的户名下共计6159.40万元,付*及所提供的户名下共计2536.75万元(含美容费400万元),及陈*乙名下772.75万元外,还以投资及分红的方式给黄*打借条5.8亿元,给陈*打借条2.4亿元,给付*打借条8000万元,给陈*乙打借条2000万元。剩余的钱被姜*购置房产、汽车和购买奢侈品等全部挥霍。经查姜*在陕西中大国际大厦、北京万*限公司、上海等地场所消费记录达1800万元,通过付*做美容花费达400万元(已汇入付*),购置车辆、房产达600万元。

姜*将从西安骗入的钱在彬县开户进行大量转账拆东补西交易外,购买高级车辆、高档奢侈品恣意挥霍,并向所认识的人鼓吹u0026ldquo;陕西中*任公司u0026rdquo;设在彬县的卖场是自己的,自己还和表姐黄*在陕西各地开有多家手机卖场,和朋友还开有油田,包有工程等大量生意,给彬县认识的人造成很有钱的假象,骗去了彬县王*、何*、郭*等十八人的信任。在无资金再支付西安黄*、陈*、付*、陈*乙四人的红利返还的情况下。以自己所做的生意暂时资金周转困难、公司涉税资金暂时被冻结等谎言,并许以高息为诱饵骗取王*、何*、郭*等十八人资金人民币1800万元。并将所骗的这些钱汇入西安黄*、陈*、付*、陈*乙四人。

经查证,姜*采用拆东补西的诈骗方式,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19615.85万元,除以红利形式返还给被害人16941.9万元外,其余全部用于个人挥霍,至案发时给被害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6500余万元。

本院查明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搜查、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据此认为被告人姜*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姜*当庭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姜*的辩护人陈*、史*提出被告人姜*有自动投案的行为;被告人姜*有坦白情节。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至2013年10月期间,被告人姜*以做煤炭生意为幌子,以高额红利分成为诱饵,采取用被骗者的钱做为红利部分返还给被骗者的方式,先后骗得黄*汇入资金共计12507.50万元、陈*甲汇入资金共计2742.35万元、陈*乙汇入资金共计857万元,付*汇入资金共计1880万元。期间,被告人姜*为了便于骗取资金,用张*、张*、施*、张*的证件在彬县信合、邮政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开设账户,用其李*的名字在农行、建行及中*行开设账户。被告人姜*骗到钱后,以分红利为诱饵,先后汇给黄*共计7473万元、陈*甲共计6559.40万元、陈*乙772.25万元、付*共计2536.75万元,还以投资分红的名义向黄*打了共计5.8亿元的借条,向陈*甲打了共计2.4亿元的借条,向付*打了共计8000万元的借条,向陈*乙打了2000万元的借条。在无资金向黄*、陈*甲、付*、陈*乙返还红利的情况下,被告人姜*编造了陕西中*任公司彬县手机卖场是自己的,自己还和表姐黄*在陕西各地开有多家手机卖场等谎言,造成其很有钱的假象,骗得被害人王*、何*、郭*等人的信任。后被告人姜*又编造自己做的生意暂时资金周转困难、公司涉税资金暂时被冻结等谎言,并以高息为诱饵,先后在彬县骗取被害人张*己300万元、王*518万元、程*81万元、何*395万元、杨*乙210万元、郭*209万元、刘*甲20万元、刘*乙18万元、李*乙20万元、杨*丙55万元、强某8万元、卜*11.5万元、冯*5万元、纪*5万元、张*庚7万元资金,共计人民币1862.50万元。被告人姜*将骗得的钱大部分用于返还红利及利息,用剩余资金购置了房产、汽车、奢侈品,还用于为其做美容及日常消费。其中被告人姜*在北京、上海、西安等地POS消费合计1776.90万元,其购置车辆、房产花费合计630万元,做美容花费400万元。

经查,被告人姜*采用编造谎言并拆东补西的诈骗方式,骗取他人向其汇入资金共计19849.35万元,后以红利形式返还给被害人共计17341.40万元,实际骗得人民币2507.95万元;被告人姜*以红利形式向陈*、付*足额返还二人所注入的资金外,还多支付资金合计4473.80万元(含向付*支付的美容费400万元)。以上总计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6981.75万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彬县公安局110报警电话记录、受案登记表、侦查报告、立案决定书,证明2013年11月1日16时12分,郭*报警称姜*借其高额现金不予归还,该局民警告知其去法院起诉。紧接着张*等多人来该局报称,姜*先后以多种借口向他们及西安多人借巨额资金无钱归还,现西安人要将姜*带到西安。民警赶到现场后将姜*带回该局。彬县公安局于2013年11月1日决定立案。

2、被害人黄*的陈述,证明2009年她看煤炭市场火爆,也打算做煤炭生意,就让与她一起长大的陈*甲给她具体操作。2010年年前陈*甲给她说了当前煤炭市场的行情,他就给了陈*甲200万元启动资金,让陈*甲试着做。后来她听表弟张*说他媳妇李*(姜*)在彬县做煤炭生意,做的比较大,就让陈*甲联系李*。陈*甲联系李*后,给她汇报说李*报价为每吨430元,低于市场价格100元,她就向李*定了1万吨,李*要30万定金,她就让陈*甲给李*了30万元。之后短时间煤炭价格暴跌,陈*甲给她汇报后,她就让陈*甲与李*协商,之后陈*甲说李*让再给她打钱,把1万吨煤从矿上定下,然后就地转卖。到了2010年3月份左右,李*给她分了20万元的利润。之后,李*在电话中说她和彬*洞煤矿矿长非常熟,还说他们和山*集团高层有一个专业的运作煤炭团队,并让她投资,并说每月20日到25日准时分红。2010年4月份,她追加投入200万元,之后陆续追加。2010年7月份,她公司急需资金周转,就给陈*甲说她不做了要撤资,最后算帐连同工资带股份给了陈*甲56万元。2010年8月份,她和李*单独合作,第一次就给李*打了800万元,之后每月追加。她基本不太用钱,她的西安u0026ldquo;中人通信公司u0026rdquo;的利润基本够她花销,除了需要还贷款外,李*每月给她的分红她都让李*转成本金重新投入,每月她投入钱后李*都给她打欠条,至今欠条上累计金额有5亿多。从2010年8月份到2012年8月份她共投入本金4000多万。从2012年8月份之后她就开始向李*要钱,李*以账目太多需要时间等各种理由推脱。2013年10月份她通过张*得知陈*乙、付*、陈*甲都给李*借了钱。李*从2010年3月份到2012年8月份给她打过大约2000万元,是打到她公司贾*(工行)、王*(农行)账户上了,这两个账户都是她公司日常私户使用。李*在她的u0026ldquo;陕西中*任公司u0026rdquo;没有任何股份。李*的黑色奥迪A6是她2011年花38万从李*手里买的,白色路虎和黑色卡宴被她扣下抵账了,李*在西安的房产也被她作为抵押还账了。2013年在彬*主围攻后,彬*主提出他们将李*诈骗资金全部打入她公司账户,她现场给公司出纳张*丙打电话核实,张*丙承认她挪用公司资金给李*,后李*到月底公司财务查账前将账务漏洞补上的事情。她前后能给李*大约五、六千万元钱,其中一部分是她高息借的,还有一部分是她在银行的贷款,这几年加上利息他能损失近1亿元,李*前后给她还了2000多万。最近才知道李*真名叫姜*,还有个名字叫李*。

3、被害人陈*的陈述,证明2010年1月份,黄*说她表弟张*的对象李*在彬县做煤生意,让她联系看能不能合作。她联系后,李*说她和彬*煤矿领导关系好,煤价便宜。答应合作后,黄*先让公司财务给李*打了30万元,后又给李*打了60万元(均打入张*信用卡账户)。2010年3月25日,李*给她账户打了第一笔20万元利润。几天后李*私下说黄*想单独跟自己合作准备把她踢出,如果想合作她也可以投钱。2010年4月份她私下凑了100万元交给李*,4月25日李*给了她15万元的利润。李*还向黄*要了200万元,分了40万元的利润。到2010年7月份黄*投入了800万元,她也投入了800万元。自2010年7月份她和黄*算帐后,就单独和李*合作,陆续能给李*投4000万元,李*按每月25日分红,直到2012年3月25日。后来就不好好给了,以各种理由推脱。李*一直将钱打到她信合卡(卡*62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32)上。2013年4月份,张*丙用户名贾*的工行卡给她这张卡上转过一笔钱。本金加利息每月累计,只要李*欠她钱都打借条,借条加起来共2.2亿元。她给李*共投资款,都是通过她卡*为62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43(该卡账户为27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29)的信用卡转到户名为张*的信合卡上(账号为2704112601109000138265),从李*处拿走的钱都是打到她的信合卡上,只有一笔是她让李*直接打到**州韩*的中国银行卡(卡*为62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66)上。另称,她经过回想,并将手头的原始票据查了一下,她投入了200万元人民币,其它钱都是朋友韩*、张*丁、李*投入的,她从李*处总共拿走大约6500万元。其中韩*共投入约2900万元,从她这拿走5494万元;张*丁投入600万元左右,从她这拿走1200万元以上;李*投入190万元,从她这拿走240万元;王*投入了50万元,从她这里拿走100万元;她本人投入200万元,现在没有利润。由于后期李*返钱不及时,她就将自己的钱给韩*等人打过去,现在手里只剩下李*的欠条。

4、被害人付*的陈述,证明她2010年在南大街粉巷经营u0026ldquo;薇*u0026rdquo;化妆品店,后搬迁至西高新,2013年8月停业,现无业。姜*芹说她在彬县经营煤生意,可以从水帘洞煤矿搞到低价煤,从中获利。从2011年11月到2012年10月,她在姜*芹处共投入大约1800万元,收回多少钱不清楚,但基本没有赔钱。她给姜*芹的钱都打到了张*甲信合账户上,姜*芹给她还的钱是打到她信合账户(62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69)及她弟张*戊信合账户(62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99)上。另外为姜*芹代购东西及为姜*芹做美容她垫付了大约1000余万,姜*芹都给她转账还款了。其中她通过淘宝网给姜*芹代购了6个爱*仕,分别是紫色鳄鱼包37万、黄色鸵鸟包20万、灰色鸵鸟包20万、蓝色牛仔包10万、粉色牛皮包20万、兰色鳄鱼包40万,共150万元;在北京金融街购物广场的u0026ldquo;罗*u0026rdquo;店,她给姜*芹代购了个包大约是10万;姜*芹买的白色路虎车约60万元也是她先代付的。她帮姜*芹还了一次60万元的账;她在粉巷u0026ldquo;金色时代u0026rdquo;二楼一老板叫u0026ldquo;乐*u0026rdquo;的服装店帮姜*芹买了30余万的衣服。姜*芹打针美容(在北京爱多邦抽脂、在西安东方建东街店割双眼皮、在深圳万相城附近给鼻子下巴打针,聘请香港大夫来西安在城堡酒店给姜*芹做挂线、经常打美容针),能花400余万元,都是她垫付后姜*芹给她转账,她还帮姜*芹买衣服能垫付50余万。她从姜*芹处扣了一些东西抵账。有一个翡翠镯子、一个翡翠挂件,这两件东西买时花了60余万,她卖了10多万元;还扣了一个紫色爱*仕包、黄色鸵鸟爱*仕等5个包,他以每个2-5万元不等价格处理了共卖了10余万元;还有在北京银泰购买的一块紫色兰气球手表价值30万元,她以2万元的价格处理了;在上海恒隆广场花50万元买的伯爵手表,她在曲江家里放着被盗了;在北京银泰花20万购买的一个卡地亚镯子,她卖了2万元;还有一个5克拉的钻戒价值100万元,她以50万处理了;还有一些金项链、金耳环估计也就是三、五万元的东西,她放在家找不见了,还有一个纬图手表价值20万元在她家放着。

5、被害人陈*的陈述,证明从2011年8月开始,李*(姜*)骗她说在彬县可以弄到指标煤倒卖到山东新矿,让她投钱,她先后给李*1000余万元,能找到的打款凭证上显示857万元,她还从香港给李*带了好多名包、名鞋、衣服,她给李*捎的一件皮革价值20万港币、一个香奈儿包4万人民币,最便宜的一件都好几千元,给李*买东西就有100余万元。至今李*只给她还了大约100余万元。大部分钱是通过她的信合卡(账号为62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73)转出及还款,还用过她的工行卡(账号为62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39)。钱转到李*给她的贾*账户上是分两次共100万元;能找到向李*提供的张*的信合卡账户上打款的凭证有657万元,给张*丙信合卡账户打了100万元,还有一些凭证找不到了。张*是李*的丈夫,张*丙是李*的小姑子,李*说贾*是她表姐公司财务上的员工,李*说她在中人通信有股份,她也没有怀疑。2012年下半年,中人通信在西安钟楼邮局隔壁开了一个手机卖场,开业时李*让她过去,她给送了一个花篮、包了一个红包,李*在柜台上取了一个三星新款手机送给她。李*与她交往中一直用的是李*的名字。2011年11月份,她和李*、付*去舟山拜佛,订机票时李*拿出身份证她才知道她叫李*。2013年10月份她们向李*要钱,李*割腕那次,当时把李*逼急了,给她和付*说她叫姜*。平时李*给她打的借条都用的是李*的名字,有9张借条,共3800万元。另称,2010年11月份李*到她在西安市的服装店消费,后来就渐渐熟识,李*说她在彬县做煤炭生意,让她投钱,她看李*买东西很豪爽大方,加之李*说她表姐黄*在西安经营u0026ldquo;陕西*公司u0026rdquo;(在陕西比较有名),公司里有她的股份,她与丈夫商量后,2011年8月给李*打了120万元。从2011年8月份开始到2012年11月份分别向李*提供的她丈夫张*、小姑子张*丙、她表姐公司贾*的账户共打了857万元。2012年8月份李*说由于领导换届等原因煤生意做不成了,到10月份就截止,然后连本带息给她结算。到10月份时,李*主动打电话找理由拖欠。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李*的表姐黄*给她打电话说李*的电话打不通,让她晚上去西稍门她丈夫住院的医院,去后黄*说她给李*借了大约9000万元,之后又把张*、陈*、付*叫来,见面后才知道李*在陈*、付*拿钱数额都非常大,大家商量李*是不是跑了,准备第二天报案。第二天早上黄*说联系上李*了,李*说给她一星期时间。她们等了一星期时间,没有任何消息,就一起去彬县找李*,李*让她们在彬县大厦等她,她一会等带上矿领导给她们解决问题。她们等了两个小时没见到矿上领导,就决定带李*到西安详细问,路上李*割腕了,她们就把李*送到医院救治,她们害怕把李*逼急了出事,第二天就让李*回彬县了。之后李*又以矿上领导有事拖了一段时间。2013年11月初,李*给黄*打电话说矿上领导派人来了,那人叫毕*。黄*给她们打电话让她们去彬县,当天她有事没去,让丈夫去了,听丈夫说他们去彬县后,见到毕*,毕*当场否认和李*做生意,并且李*好像还欠彬县好多人钱,最后差点和彬县人起冲突,最后彬县人报警了,李*被公安人员带走。

6、被害人王*的陈述,证明李*又名李*。从2012年11月开始至今,李*先后多次以各种理由从他处骗借600万元。通过转账并且有回执的有518万元,其余大多都是当面给现金。2012年12月初,李*找他说朋友老公因包工程要还银行贷款,让他想办法借200万元周转,说到2013年元旦贷款下来就还钱,答应月息5分。2012年12月4日,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100万元打入李*给的户名为贾*的工行卡(账号62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22),他问贾*是干啥的,李*说贾*是她和表姐开的公司的会计;12月13日、12月28日,在李*多次以钱不够需要帮忙为由,他又分别汇了78万元、40万元,还是打入贾*同一账户。2013年元月份,李*又以公司资金周转短缺,因涉嫌偷税资金被冻结无法动用为由,先后六次骗借他300万元,口头约定月息5分钱。前四次是1月18日、2月28日、3月15日、4月12日,分别打入贾*工行卡50万元、30万元、50万元、60万元;4月12日还给户名王*的农行卡(62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18)打入60万元,李*说王*是她公司的人;5月30日给李*丈夫张*的信合卡(62250683100003640)打入50万元。

7、被害人何*的陈述,证明她被山东女的李*(姜*)骗了410万元。先后借过三次钱,是通过转账的方式,月息5分钱。2013年4月11日,给农行王*的农行账号(62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18)转了300万元,后他拿回执让李*给他打了一张300万的借条,过了四、五天,李*给了他15万元利息;2013年4月19日,他给靖*的农行账户(62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18)转了100万元,李*给他打了一张100万元的借条;2013年9月24日,他给李*的农行卡(62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18)转了10万元,没打欠条。

8、被害人张*的陈述,证明他和李*认识时间长了。2013年3月份,李*说她和表姐合开了一家经营手机的公司,现欠公司钱,月底公司要查账,向他借几十万元。到5月份,他先后借给李*300万元,没有报酬、利息。记得第一次他借给李*60万元,其中当面给了20万元现金,当时就他两人在场,还有40万元是通过工行转账的方式打入贾*的账户;之后借给李*几次钱,具体日期、方式记不清了,大部分是当面给李*的,没有其他人在场,剩下的转到贾*账户上。今年5月,他和李*算过一次账,总共300万元。

9、被害人郭*的陈述,证明李*骗他220万元。2013年4月19日,李*说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让他借100万元,用一个月,月息5分连本带利结算。他当天分四次将80万元打到了张*的信合卡(卡号62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40)上;4月20日、22日他又分别打了15万元、5万元;4月27日,他在朋友处借了10万元,李*来他家拿走的;5月2日中午,他在公刘街南阳装潢部门口给了李*8万元现金;5月5日早上他在彬县消防队门口给了李*6万元;5月8日,他在北大街市场门口给了李*9万元。6月4日,他在朋友处借了30万元分四次打到张*信合卡上;6月8日,他借到37万元分两次打到张*和张*戊名下的信合卡上;7月9日,他借了20万元打入张*信合卡上;这87万当时没说利息。中途李*还给了他几次钱,共11万元。

10、被害人程*的陈述,证明2012年3月份,李*将他儿子程*安排在长*法院开车,是临时工。到8月份,李*说她能将他儿子转正,需要经费,他给了李*20万元,但一直没有安排好。到了2013年2月份,李*说她在西安的公司有急事需要50万元,说用一个月,给了他一个账户,他当天在彬县西大街信用社汇了50万元。2013年5月份,李*听他说要买车,说她15万元能在北京买到奥迪A4,他找了13万元给了李*,后来李*说车买下了,他要去开,李*一直推脱有事不去西安,他向李*要钱,李*给了他2万元,剩余的钱没有给他还。

11、被害人杨*的陈述,证明2013年5月初,李*在她跟前5次共拿了230万元,第一次拿了20万元隔天守信用还了,后面借的210万元没有还。2013年5月初,李*又找到她说和表姐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她借100万元用几天,月息5分。5月7日,她找好70万元后在彬县西大街信用社转到张*甲信合卡上;5月9日,她和丈夫一起开车到彬*公司门口在车上将40万元现金交给了李*,后来她多次催要,李*一直拖着没还;6月20日后,李*说她公司出现财务问题,上亿资金被有关部门冻结,让她想办法给她找100万元,等公司资金解冻立即带息还她,她6月27日给一个叫贾*的账户(工行账号62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22)汇了60万元,7月1日在彬县党校隔壁信用社门口将40万元现金交给了李*本人。至今未还。

12、被害人刘*的陈述,证明2013年6月25日左右的一天中午,李*(姜*)给他打电话说公司资金周转不开,向他借钱,他去南街信用社给李*丈夫张*的账户上转了20万元。2013年8月20日,李*用张*在咸阳购买的一套购房合同做抵押,在天润投资公司贷款,他从中担保,李*还不上时他还,天*司给将50万元转到张*账户上。2013年10月10日左右,李*找他儿子刘*乙也是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借钱,刘*乙从10日至28日分四次共给了李*21万元,当时李*说周转一下,几天就给他还了。

13、被害人刘*的陈述,证明2013年10月10日至30日,他四次共借给李*22万元,10月24日,李*还了1万元。第一次11万元说1毛利息,之后三次说事后给他好处费。这四次借钱,李*没有给他打什么凭证,只有2013年10月26日那次是他让同学帮忙在龙高信用社给李*转了3万元。

14、被害人杨*的陈述,证明2013年5月22日李*给她打电话说公司资金紧张向她借15万元,5分钱的利息,只用一周,她当天中午分两次给张*甲账户上打了10万元;2013年6月7日左右,李*打电话说公司查账,向她借10万元应急,5分利息,当天中午在百顺食府吃完饭后,她将10万元现金交给了李*;2013年6月中旬,她借给李*20万元现金;之后李*在她跟前拿了5次钱,共5万元。前后共借她55万元。只有5月22日打给张*甲10万元有凭证。还证明姜*通过她认识的强*。大约2014年6月至8月期间,姜*以生意周转需要资金为由,并许下高息,将强*8万元骗走。

15、被害人强*的陈述,证明2013年4月7日李*(姜*)借她5万元,当时说一个月1500元利息;2013年10月27日李*借他3万元,没有说利息。共借她8万元,没有凭证。2013年6月份,李*给她还了5000元,没说是本钱还是利息。

16、被害人李*的陈述,证明他又名李*。2013年6月27日中午,李*打电话说她们开的油田出事了向他借钱,他当天给李*的农行卡打了20万元。

17、被害人纪*的陈述,证明2013年9月16日,李*给他打电话说朋友急用钱,让他帮忙找10万元,只用五、六天,1万元利息,他给李*了5万元现金。他2006年起在彬县u0026ldquo;咸阳移动通信广场彬县手机卖场u0026rdquo;上班认识张*甲,张*甲当时是主管,一个月1000多元工资,日常生活比较拮据。2010年和李*结婚后就变得非常有钱。从2012年底到2013年10月份,李*开始在手机卖场频繁拿高档手机,基本每月都拿,有时客人看上一部手机就给李*打电话,李*就给卖场打电话让客人先把手机拿走,她等一会给钱。他们总公司是陕西*公司,法人是黄*,李*和他们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平时李*和张*甲住在彬*公司三楼。

18、被害人卜*的陈述,证明他是11月8日认识李*的,知道李*在彬*公司隔壁有一个手机卖场。2013年1月10日左右,李*说她一个朋友在北京开医院出事了,向他借钱,说只用一、两个月,月息1毛。1月16日11时许,他在彬*公司门口给了李*50万元现金,她给他打了60万元的借条;到3月底,李*说她因漏税账被冻结,需要找人办理,让他1毛钱的利息在给她找些钱,他信以为真,就从别人处借了20万元,4月1日李*让他把钱打到陈*在工商银行的账号(62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39)上,他就把钱打了,当时李*说最多用一个月时间。到4月底,他就向李*要钱,李*一直因钱没办好推脱。从5月到9月,李*断断续续给他还了三个5万、两个8万、两个10万,一个2万,一个3万,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国庆放假前两天,李*给他还了2.5万元。现在还欠他11.5万元。

19、被害人冯*的陈述(报案书),证明2013年9月4日,李*以给他移动公司工作转正为由向他要5万元,他当日将5万元钱打到李*农行账户(62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18)。

20、被害人张*的陈述,证明2013年4月16日,李*说有急事向她借钱,4月17日她把10万元钱交给了李*,李*给她打了借条。之后她向李*要钱,李*一直推脱,只给她还了2万元钱。

21、证人张*的证言,证明他和姜*2009年9月份认识,11月份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农历7月份举行结婚仪式,姜*说她的身份证在水帘煤矿压着,平时与他家人交往中她说她叫李*,1981年4月出生。今天公安人员把姜*拘留,他才知道她的真名,是1975年出生。在老家举行婚礼时她家一个人都没来,婚后他多次提出去她家,她总是以各种理由不让他去。姜*通过他认识了在西安开办陕西u0026ldquo;中人通信有限公司u0026rdquo;的他表姐黄*,后姜*嫌给他发的工资太低,并提出和黄*合伙在彬县做煤生意。2010年底到2012年5月份左右,姜*用他家人的户口本开了银行账户,在父亲张*乙名下存了500多万、在他母亲施之霞名下存了500多万,在他妹妹张*丙名下存了200多万,这些钱在2012年8月份之前姜*都转出去了。2012年7月份左右,姜*让他在彬县开元广场对面的彬县*银行广场支行将存在他名下的1000多万存单电汇到贾*和汪卉名下(贾*500万元、汪卉500多万元),其它钱转到哪里他不知道。姜*跟彬县家福乐一、二店及彬*公司手机卖场没有关系,这三个店是陕西u0026ldquo;中人通讯u0026rdquo;公司在彬县设的分公司,法人是他表姐黄*,姜*在这三个店没上过班。姜*只是和他结婚后一起住在公司租的彬*公司的三楼,没事爱在三个店转悠和员工熟罢了。他没见姜*做任何生意。还证明姜*购置房产、豪车、奢侈品被黄*、付*、陈*乙拿去抵账的情况。2011年,他用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卡,卡上的资金往来都是姜*让他去办理的,按照她的交待打存单、提现、转账,钱都是她弄来的,他只是按她的指示办理。他没有见过姜*做过任何生意。姜*用骗来的钱在西安红枫林小区购房及装修、家具花了200万元,在咸阳芙蓉佳苑购房花了60万元,购车及办手续花了320万元,其余就是购钻戒、名表、名包、高档服饰、做美容及日常消费,他估计购买奢侈品及做美容能花费1500万元。咸阳的房子被姜*抵押贷款了,西安的房子和车都被黄*拿去抵债了。姜*说钻戒、翡翠手镯、名表、爱马仕包被付*拿走了。姜*被抓后,陈*乙从他处要走了两件貂皮大衣、一块卡地亚手表、一个爱马仕包、一个香奈儿包及几件高档衣服,大概价值60多万元。

22、证人张*的证言,证明陕西中*任公司的法人是她表姐黄*,公司在陕西有十几家分公司或手机卖场,包括彬县三个手机卖场。这三个手机卖场是她哥张*(张*)和张*负责,张*和公司是雇佣关系,她嫂子李*和公司没有关系。从2012年后半年开始,李*以她是公司出纳掌握大量资金的便利,多次说资金周转不开,让她通过公司贾*、王*(陕西*公司的员工)账号(62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22工行、62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18农行),她碍于情面,就将公司的公款偷偷挪用汇入李*提供的陈*、陈*、张*、张*、李*、封*等人的账户,还记得给彬县的杨*、王*、何*各汇过一次10万元左右款项,共计至少有八、九百万元。她挪用公司公款汇入姜*给她的账户不久,在她催要下,姜*将钱还了(她给的公司贾*、王*、靖绪光账户)。

23、证人王*的证言,证明几年前他公司老板黄*曾用他的身份证在农行开了一个账户,卡号和用途不清楚,张*是公司的财务出纳。

24、证人贾*的证言,证明他在陕西中*任公司工作,工行账号62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22自办理之日起一直是公司使用,他本人从没用过。

25、证人张*的证言,证明李*给他的陕西信合卡号为62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99的账户上打过钱,不清楚有多少。当时他姐付*向他要的卡,说是李*还她的欠款,让打在他卡上,他取到现金后交给了付*。

26、证人张*的证言,证明他儿子张*和李*举行完结婚仪式后,李*要了他及老伴(施某)的身份证及他家的户口本说要办结婚证用。李*说她是山东青岛人,始终没有见过李*的家人。

27、证人施*的证言,证明的内容与证人张*乙证言内容一致。

28、证人晁某甲的证言,证明他在陕西中*任公司任业务经理,他没有用身份证办过卡号为62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73的信合卡,他的身份证曾被公司老总黄*要去。通说公司为了和子公司及业务单位往来方便,经常用公司员工的身份证去办卡,用于私户走账。

29、证人李*的证言,证明2011年5月份,公司老总黄*找她说公司急需钱用,让她帮忙找钱,她就给找了160万元,打入黄*给的一个信合账户。具体账号、户名记不清了。她认识张*,但没有经济往来。

30、证人晁*乙的证言,证明2006年起他在表姐黄*的陕西*公司上班。2008年公司财务将他的身份证要走,说去银行开户作为公司资金周转使用,至今身份证一直在公司财务押着,需要时才能将身份证取出来。2011年5月24日、2011年9月22日两次给张*丙信合卡汇入250万元的不是他,他没有那么多的钱。

31、证人陶*的证言,证明她认识张*甲,不认识张*乙。2011年12月5日、2011年12月26日、2012年2月22日,她没有给户名为张*乙的信合卡汇过285万元钱。2009年中人通信财务人员将她的身份证要走,后来知道是用她的身份证开户,至今身份证还在公司押着。

32、证人晁某丙的证言,证明给张*丙信合卡汇钱(582.5万元)的应该是她表姐黄*。2011年表姐黄*找她要走身份证,说贷款用,过了几天就还给她了。她估计黄*用她的身份证开的户,汇的款。

33、证人郭*的证言,证明她是2011年5月份应聘到咸阳移动通讯广场彬县手机专卖场工作,隶属于陕西*公司,法人是黄*,李*和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平时和张*住在彬县移动公司3楼。2013年9月份,她替李*给一个叫张*的账户汇了2万元,当时李*问她收银台有没有1万元,说第二天还。最后她把店里的1万元和李*送来的1万元给了张*。之后在她的再三催要下,李*隔了两天把1万元还给了她。

34、证人封某的证言,证明李*在2013年6月25日借她20万元,当时不知道转到谁的卡上,经催要到9月6日分三次给她还了。

35、证人张*的证言,证明2009年左右他和陈*甲做生意认识的。2010年10月份陈*甲说做煤炭生意利润比较可观,他就开始给陈*甲投钱直到2012年11月份左右,共给陈*甲投资1000万元,收回1200万元。其中600万元他是通过信合打到陈*甲信合账户的,剩下400万元是他朋友邓*以现金方式给他让帮忙投资,分两次每次200万元,他也就以现金方式给了陈*甲。这400万元陈*甲只用了一、两个月就通过信合转给了他。他能从陈*甲处获利200万元,他认为是投资回报,不愿意退。

36、证人韩*的证言,证明2010年春节前后,陈*甲给他说李*从彬*煤矿搞到低价煤,让他投资,具体由她操作,所得利润与李*平分后,与她三、七分成。他前后总投资了3000余万元,连本带利收回5000余万元。

37、证人成*的证言,证明他是彬县*限公司经理。2013年9月5日,刘*介绍李*来他公司借款50万元,由刘*作担保,李*还用咸阳芙蓉佳苑的购房合同做抵押。钱打入了张某甲账户(卡号62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40)。

38、证人姜*的证言,证明姜*是她女儿。大约2002年左右,姜*和杨*结婚,两、三年后离婚。离婚后姜*在没有回过家。

39、证人姜*、姜*的证言,内容与姜*甲证言内容一致。

40、证人杨*的证言,证明2003年他和姜*结婚,2004年下半年经常有人拿着欠条到家里找姜*要账,姜*随后就找不到了,之后经常晚上有人给家里打电话或敲门要账,威胁他们家人。他母亲经常担心的睡不着,坚决让他与姜*离婚,直到2005年他和姜*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再没有联系。

41、离婚证,证明被告人姜*与杨*甲2005年11月21日离婚。

42、机动车信息表,证明被告人姜*购买有在张*甲名下车号为陕A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凯宴汽车一辆、陕A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神行者汽车一辆、陕A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奥迪牌汽车一辆。

43、房屋买卖合同,证明被告人姜*购买西安*林华府二期8号楼1单元3层房屋的情况(花费1394867元)。

44、商务投资合同、抵押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条,证明被告人姜*向彬县天*任公司借款50万元,由刘*甲作为担保人;还证明姜*用其购买的在张*甲名下的咸阳市芙蓉佳苑一套房产进行了抵押,该房产总价573689元。

45、彬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材料,证明姜*、李*均在该局没有注册登记信息。

46、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证明咸阳移动通信广场彬县手机专卖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为黄*。

47、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购物票据、取款凭证、户口本、银行卡及照片,证明2013年11月27日,公安人员在彬*公司三楼姜*住宿的房内手机盒中提取西安世纪金花店VERTU牌手机顾客资料记录一张(2012年2月26日购物票据总销售额为91500元,其中1型号2W7Z3串号358289040140789价值42000元、2型号2V352串号358289040123298价值49500元)、西安中大VERTU专柜销售票据一张(型号2W0D6串号为35605230369467,销售额为68000元),购买人均为李*;在姜*的奢侈包提取陕西信合富秦卡一张(黑色钻石卡,卡号为62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81)、中*银行金卡一张(卡号为62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00,西*院合作卡)、张*乙取款凭证一张(卡号为62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04,2012年5月10日取款10万元);在首饰盒内提取两张金伯利钻石购物票(均为咸阳*石专营店购物票,一张为2010年10月5日购买钻石耳钉金额4176元,钻饰编号6655200;一张为2011年5月26日购买钻饰耳环金额5533元,钻饰编号6888374)及谢*销售记录一张(总价格为39044元,其中18K金镶钻石吊坠价值19782元、18K金镶钻石耳饰价值15282元、铂PT950项链价值3980元);从床头柜内提取李*的户口本(身份证号码u0026times;u0026times;。2013年11月29日,从张*甲处扣押被告人姜*购买的VERTUF-103930(纬图)粉色翻盖手机一部、VERTUT-025560(纬图)粉色直板手机一部、VERTUT-029315(纬图)棕色直板手机一部、BREGUET-5177(宝玑)黑色皮链机械手机一部。

48、银行账户明细单、电汇凭证、存款凭证、个人业务申请书,证明被害人黄*通过吴*、贾*、王*等人账户向被告人姜*提供的张*、张*、张*账户汇款共计12507.50万元,被告人姜*通过张*、张*、张*等人账户向黄*提供的晁**、李*、贾*等人账返款共计7473万元;陈*向姜*提供的张*账户汇款共计2742.35万元,被告人姜*通过张*、张*、张*账户向陈*返款共计6559.40元;付*通过本人及张*戊、付宁账户向被告人姜*提供的张*、李*账户汇款共计1880万元,被告人姜*通过张*、张*、张*、李*账户向付*账户及付*提供的张*戊账户共计返款2536.75万元;被害人陈*乙向被告人姜*提供的张*、张*、贾*账户汇款857万元,被告人姜*通过张*、张*、贾*账户向被害人陈*乙返款772.25万元;被告人姜*通过POS消费共计1776.90万元,购买汽车、房产花费630万元。还证明被害人王*乙通过被告人姜*提供的贾*工行账户、王*农行账户、张*信合账户向姜*转款518万元;被害人程*通过被告人姜*提供的张*戊信合账户向姜*转款50万元;被害人何*通过被告人姜*提供的王*农行账户、靖绪光农行账户、李*农行账户向姜*转款410万元;被害人杨*通过被告人姜*提供的贾*工行账户、张*信合账户向姜*转款130万元;被害人郭*通过被告人姜*提供的张*信合账户、张*戊信合账户向姜*转款187万元;被害人刘*甲通过被告人姜*提供的张*信合账户向姜*转款20万元;被害人刘*乙通过被告人姜*提供的张*信合账户向姜*转款20万元;被害人李*乙通过被告人姜*提供的李*农行账户向姜*转款20万元;被害人杨*通过被告人姜*提供的张*信合账户向姜*转款10万元;被害人卜*通过被告人姜*提供的陈*乙工行帐户向姜*转款20万元;被害人冯*通过被告人姜*提供的李*农行帐户向姜*转款5万元。

49、借条,证明被告人姜*向黄*写有借条3张,共计55650万元;向陈*甲写有借条26张,共计24495万元;向付*写有借条10张,共计9570万元;向陈*乙写有借条9张,共计3800万元。向被害人张*己写有300万元的借条;向被害人程*写有50万元的借条;向被害人何*写有400万元的借条;向被害人郭*乙写有220万元的借条;向卜*写有60万元的借条。

50、户籍证明、人口查询表,证明被告人姜*,女,汉族,1975年4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u0026times;u0026times;,无业,住山东省*塔山中路166号201室。

51、被告人姜*的供述,证明她是山东人。2006年她来到了彬县,在彬县家福乐一店超市打工当收银员。之后,u0026ldquo;中人通信u0026rdquo;在家福乐一店开了手机专卖场,张*当时在负责,由于他们都是山东人,两人熟识后恋爱。2009年底,她通过张*认识了张*的表姐黄*及给黄*打工的陈*。2009年底黄*通过张*联系到她,让她在彬县找煤,她随便找了个煤贩子问了煤炭行情,然后就给黄*报了价格,想不到黄*让她帮着订1万吨煤。她让黄*先给她打了30万元的订金,之后她通过一些熟人帮忙订煤,但没有订下。2010年初,黄*说她不要煤了,问她要订金,由于那几年煤炭行情好,在彬县做什么生意都比较挣钱,她手头没钱,又想找个生意做,就产生哄骗黄*给她投资的想法。她对水帘洞煤矿的运作程序比较了解,就编造了她可以搞到内部煤然后高价卖出的谎言,为了让黄*相信,她给黄*说她将给黄*订的1万吨煤卖了,给了黄*20万元作为利润。黄*见到回报后就相信了她,并每月给她投钱。当时陈*给黄*打工,主要负责煤炭这块,见黄*挣钱,可能认为比较保险,就在日常交往中对她比较好,她知道陈*想让她帮着挣钱,于是她就让陈*也投资入股,答应给陈*分红,就这样诈骗了黄*、陈*大量钱财。2010年她虚构做煤生意哄骗黄*投资后,她手头有钱就去西安一些高档场所买东西,在粉巷陈*乙的服装店买了几次衣服就和陈*乙熟识了,之后陈*乙又介绍她认识了在粉巷开化妆品店的付*。她哄骗陈*乙说她在彬县做煤,在煤矿上有熟人,可以远低于市场价格买煤后高价卖出从中获利。陈*乙相信后,她让陈*乙投钱,然后分红。她以同样手法骗取付*信任,让付*给她投钱。她欠黄*大约两、三千万;陈*的钱已经还完,陈*多拿了几千万;付*、陈*乙的本钱已经还完,两人应该多拿钱了。具体数字记不清了,可以查她银行的帐。她和付*之间都是通过信合汇款,付*本人、付*妹妹付*、她弟张*戊都给她汇过款,她也给她们汇过款。她和陈*乙都是是通过陈*乙在信合、工行的账户转账。她和陈*是通过陈*本人在信合的账户转账,只有一笔是通过她(李*)的中*行银行卡给一个叫韩*的人汇了30万元,这是帮陈*汇的,其余都是黄*通过她公司员工(晁*、晁*等人)私下给她打过来的。她和这四人资金往来是通过户名李*的建行、中*行、信合、农行账户,还有户名张*的信合、邮政账户及张*丙、张*乙的信合账户进行的。她以做生意为名,虚构事实,骗取黄*等四人信任后给她投钱,她给她们许诺高额回报,她们四人相信她在做生意,她只有每月按时给她们结算,才能让她们更加信任并继续投钱。由于每月要给黄*等四人结算利润,加上她自己的挥霍,资金紧缺,拖欠黄*等人的钱越来越多,黄*等人多次催要,并开始对她做煤生意怀疑,为了稳住黄*,她就产生了诈骗彬县熟人给黄*等人还钱的想法。她平时和人交往,都是开名车、穿名牌,出手大方,她给彬县这些人说她在表姐经营的陕西u0026ldquo;中人通信u0026rdquo;里有股份,他们都相信彬*公司和家福乐超市的手机卖场是她的,她还编造表姐公司查帐资金被冻结,需要资金周转打通关系或者朋友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及本人需要给人还账等理由,并许以高息(承诺5分钱到一毛钱的高息),所以就能轻易从这些人手里借到钱。2012年8月,她以给程*儿子办工作转正、公司资金周转、帮忙买便宜车等理由,向程*借了81万元;她从2012年底以做工程需资金或表姐生意周转为由多次从王*乙处借了共大约500万元;她从2013年初开始从张*己处借钱,都是以给公司还钱或给别人还账为由,共借了张*己300万元;2013年1月份开始,她以朋友医院出事、涉嫌偷税账户被冻结为由向卜*借了70万元,后陆续还给卜*利息11万元;2013年3月,她以公司出事账务被冻结,跑事急需用钱等理由从何*处借了395万元;2013年3月底,她以有事为由找杨*乙借了20万元,说好只用1天,她没有用,第二天她通过她在彬县西中街办理的农行卡给杨*乙连本带息还了22万元(杨*乙给她的账户),之后到5月份开始,她以公司资金周转为由分多次共向杨*乙借了杨*乙210万元;2013年4月份,她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多次共向郭*乙借了209万元;2013年4月份,她以有急事用钱为由向强*借了5万元,10月份又向强*借了3万元,共借了8万元;2013年5月开始,他先后以资金周转困难、给公司还账等理由向杨*丙借了55万元;2013年6月,她以资金周转困难、公司查她账等理由从刘*甲处借了20万元,还让刘*甲作担保用张*在咸阳的一套购房合同做抵押,在天*司贷款50万元;2013年6月底,她以自己开油井出事为由向李*乙借款18万元;2013年9月份,她以找人给彬*公司冯*工作转正为由从冯*处拿了5万元;2013年10月份,她以公司还账等理由分多次向刘*乙借款18万元;她还在李*乙处借了20万元,在张*庚处借了7万元,还有些她记不清了。她总共骗取彬县王*乙、张*己、何*等18人共计1800余万元。这些年她共挥霍2500万元到3000万元。她先后买了四辆车,第一辆本田雅阁八代能值20余万,后用这辆车置换了一辆40余万元的奥迪A6车,然后花了200余万购买了一辆卡宴越野车,花了70余万元购买了一辆路虎车,这些车都在张*名下。她还购置了两套房产,一处在西安高新区u0026ldquo;枫林华府小区u0026rdquo;5号楼16楼,这套房价120万连装修共200万元;在咸阳u0026ldquo;芙蓉佳苑u0026rdquo;花了50余万元买了一套房,还有2012年黄*在西*产公司交了30万元定金定了一套别墅,但之后她一直也没有去,最后这30万元定金也没有退。她还在西安u0026ldquo;袁*u0026rdquo;玉器店花了100余万元购买了一个翡翠镯子、一个玉挂件;她在陈*乙店里购买衣服,陈*乙给她捎皮草和二、三个皮包大约能花50余万元;付*给她买名包(爱*、LV)等能花100余万元。她先后多次在北京、深圳做美容还有把深圳那边美容医生联系到西安给她做美容,主要是打美容针、抽脂等项目,大约能花费400余万元。她还到北京消费,在北京银泰购买了两块卡地亚手表(一块30余万、一块20余万)、一个价值20余万的卡地亚镯子、一条价值5万余元的白金项链、衣物、皮包等,共消费300余万元;她在上海恒隆广场花了50余万元购买了一块伯爵手表;她在西安中大国际购买了三部u0026ldquo;纬图u0026rdquo;手机,最贵的一部十七、八万,还花了100余万购买了一个3克拉的钻戒;她在中大国际用张*丙的名字办理了一张会员卡,她还在西安世纪金花等地消费,所有的消费全部用户名张*的信合卡刷卡消费的。她把购买的奥迪车以2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黄*;路虎车和长**宴车被黄*扣走了;咸阳u0026ldquo;芙蓉佳苑u0026rdquo;的房产被她在彬县公刘街u0026ldquo;天润投资u0026rdquo;公司抵押了;她所有的爱*包都被付*拿走抵账;翡翠镯子和挂件、钻石、一块卡地亚手表、一块伯爵手表、一个卡地亚镯子全部被付*拿走了。张*这几年能花她20余万元,主要是给他买衣服等,有一次张*去香港旅游她给张*一张卡上有10万元。另称,她到彬县后一直用李*这个名字;后来她把户口转到彬县,叫李*,但她一直用李*这个名字,她在山东的户口也没注销。她给别人写借据时用李*,不管借据上写李*或李*,他都承认。张*的信合账户是她用张*身份证开的,平时这个账户上的收支由她具体操作,张*不知道她用他身份证开账户的事情;户名李*的农行卡是她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的,平时由她具体操作;贾*、王*甲是黄*u0026ldquo;中人通信u0026rdquo;的员工,这两人开的账户做为黄*公司私下资金流动使用,平时她小姑子张*丙(张*的妹妹)具体使用。她让这些人将钱转到这两人的卡上是为了方便,平时她打电话让张*丙给谁打钱,张*丙就把她存入这两人账户的钱往出打,她本人不操作,张*丙对这件事不知情。靖绪光是西*银行的员工,她给人还账为省手续费,就让彬县的人把钱打到靖绪光卡上,然后由靖绪光帮忙转账还钱。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经庭审质证,所证内容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编造其做煤炭生意等谎言的手段或许诺高额利息的方法,骗得被害人黄*、陈*、王*等人共计2507.95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姜*以红利形式向陈*、付*支付的多出二人注入资金的部分共计4073.80万元及向付*支付的美容费400万元合计4473.80万元应当计入其犯罪数额,被告人姜*诈骗他人总计6981.7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姜*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姜*所犯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姜*诈骗数额应根据本案证据能证实的数额予以确定。鉴于被告人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其辩护人陈*、史*提出被告人姜*有自动投案的行为的辩护意见,因无事实依据,故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陈*、史*提出被告人姜*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姜*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日至2028年11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二、对被告人姜*违法所得财物,依法由侦查机关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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