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千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千检公诉刑诉(201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宝鸡*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千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毋*、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的诉讼代表人乔*、尚某某,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千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7年,被告人杨*利用其凤翔县农业局干部身份,虚构凤翔县农业局良种集资项目,以获得高额回报为由,骗取被害人赵*甲现金60000元,并为其出具盖有伪造的“凤翔县农业局”印章的收款收据一张。案发前,经赵*甲多次催要,已全部归还。

2、2007年5月至2011年1月,被告人杨*利用其凤翔县农业局干部身份,虚构凤翔县农业局小麦统繁统供和良种集资项目,以获得高额回报为由,先后六次骗取被害人宋某某现金102200元,并为其出具盖有伪造的“凤翔县农业局”印章的收款收据六张。案发前,经宋某某多次催要,归还2000元。

3、2008年7月,被告人杨*利用其凤翔县农业局干部身份,谎称有亲戚在民政局工作,可以给被害人刘*及其弟李*办理低保,骗取被害人刘*现金1300元,并为其出具收条一张。

4、2010年2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杨*利用其凤翔县农业局干部身份,虚构凤翔县农业局良种集资、征缴个人所得税、培育油菜籽等项目,以获得高额回报为由,先后六次骗取被害人孔*甲现金28700元,并为其出具盖有伪造的“凤翔县农业局”印章的收款收据两张。

5、2010年12月,被告人杨*利用其凤翔县农业局干部身份,虚构凤翔县农业局集资项目,以获得高额回报为由,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张*甲现金120000元,并为其出具盖有伪造的“凤翔县农业局”印章的收款收据两张。后又以购买低价商品房为由,骗取被害人张*甲现金50000元,并为其出具收条一张。案发前,经张*甲多次催要,归还50000元。

6、2011年,被告人杨*利用其凤翔县农业局干部身份,虚构凤翔县农业局种子入股集资项目,以获得高额回报为由,骗取被害人谢某某现金78000元,并为其出具盖有伪造的“凤翔县农业局”印章的收款收据两张。案发前,经谢某某多次催要,已全部归还。

7、2011年5月,被告人杨*利用其凤翔县农业局干部身份,虚构凤翔县农业局种子集资项目,以获得高额回报为由,骗取被害人万某某现金89000元,并为其出具盖有伪造的“凤翔县农业局”印章的收款收据六张。案发前,经*某某多次催要,已归还7500元。

8、2011年11月至2012年7月,被告人杨*利用其凤翔县农业局干部身份,虚构凤翔县农业局统繁统供、高价收购小麦种子项目,以获得高额回报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刘*乙现金26500元及小麦9124斤(价值9580.20元),并为其出具盖有伪造的“凤翔县农业局”印章的收款收据一张。期间,杨*还以认识凤翔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可以办理低保为由,分两次骗取刘*乙现金720元。案发前,经刘*乙多次催要,已归还11500元。

9、2012年3月,被告人杨*利用其凤翔县农业局干部身份,虚构凤翔县农业局小麦种子项目,以获得高额回报为由,骗取被害人樊某某现金60000元,并为其出具盖有伪造的“凤翔县农业局”印章的收款收据一张。案发前,经*某某多次催要,已全部归还。

10、2012年7月,被告人杨*利用其凤翔县农业局干部身份,虚构凤翔县农业局小麦统繁统供、高价回收小麦种子项目,以获得高额回报为由,骗取被害人李*甲小麦种子31000斤(价值32550元)以及现金20000元,并为其出具收条一张。案发前,经李*甲多次催要,已归还2000元。

11、2012年7月至8月,被告人杨*利用其凤翔县农业局干部身份,虚构凤翔县农业局小麦统繁统供项目,以获得高额回报为由,骗取被害人喻*现金65500元,并为其出具盖有伪造的“凤翔县农业局”印章的收款收据一张、收条一张。案发前,经喻*多次催要,已归还60500元。

12、2012年10月,被告人杨*利用其凤翔县农业局干部身份,虚构凤翔县农业局良种集资项目,以获得高额回报为由,分两次骗取被害人安*甲现金65000元,并为其出具盖有伪造的“凤翔县农业局”印章的收款收据两张;后又以自己同学在凤翔县民政局工作,可以办理低保为由,骗取安*甲现金720元。案发前,经安*甲多次催要,已归还18000元。

13、2012年10月,被告人杨*利用其凤翔县农业局干部身份,虚构凤翔县农业局良种集资项目,以高额回报为由,分三次骗取被害人安*乙现金70000元,并为其出具盖有伪造的“凤翔县农业局”印章的收款收据三张。案发前,经安*乙多次催要,杨*归还现金49200元,并将以上收款收据收回,重新出具金额为20800元的收条一张。

14、2012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杨*利用其凤翔县农业局干部身份,虚构凤翔县农业局统繁统供项目,以获得高额回报为由,分三次骗取被害人侯某某现金20000元,并为其出具盖有伪造的“凤翔县农业局”印章的收款收据两张。案发前,经*某某多次催要,已归还12200元。

15、2012年10月,被告人杨*利用其凤翔县农业局干部身份,虚构凤翔县农业局小麦统繁统供项目,以获得高额回报为由,分两次骗取被害人赵*乙现金70000元,并为其出具盖有伪造的“凤翔县农业局”印章的收款收据两张。案发前,经赵*乙多次催要,已归还6800元。

16、2012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杨*利用其凤翔县农业局干部身份,虚构凤翔县农业局小麦统繁统供项目,以获得高额回报为由,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尚某某现金37000元,并为其出具盖有伪造的“凤翔县农业局”印章的收款收据两张。案发前,经尚某某多次催要,已归还5000元。

17、2013年1月至5月,被告人杨*利用其凤翔县农业局干部身份,虚构凤翔县农业局小麦统繁统供项目,以获得高额回报为由,骗取被害人贾某某现金86000元,并为其出具盖有伪造的“凤翔县农业局”印章的收款收据一张。同时以自己认识卫生局局长,可以将贾某某女儿安排进凤*民医院工作,并需缴纳体检、住宿费为由,骗取贾某某现金57600元。案发前,经贾某某多次催要,已归还3000元。

18、2013年5月至6月,被告人杨*利用其凤翔县农业局干部身份,虚构凤翔县农业局春*集资、小麦“一喷三防”、种子补贴等项目,以获得高额回报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乔*现金161000元及小麦31519公斤(价值72493.70元),并为其出具盖有伪造的“凤翔县农业局”印章的收款收据四张、收条一张。

19、2013年7月,被告人杨*利用其凤翔县农业局干部身份,虚构凤翔县农业局小麦统繁统供项目,以获得高额回报为由,分两次骗取被害人高*甲现金60000元,并为其出具盖有伪造的“凤翔县农业局”印章的收款收据两张。

20、2013年7月,被告人杨*利用其凤翔县农业局干部身份,虚构凤翔县农业局小麦统繁统供项目,以获得高额回报为由,骗取被害人李*乙现金30000元,并为其出具盖有伪造的“凤翔县农业局”印章的收款收据一张。

21、2013年7月,被告人杨*利用其凤翔县农业局干部身份,虚构凤翔县农业局小麦统繁统供项目,以获得高额回报为由,骗取被害人魏某某现金13000元,并为其出具盖有伪造的“凤翔县农业局”印章的收款收据及收条各一张。

22、2013年8月,被告人杨*利用其凤翔县农业局干部身份,虚构凤翔县农业局小麦良种补助项目,以获得高额回报为由,骗取被害人王*甲现金40000元,并为其出具盖有伪造的“凤翔县农业局”印章的收款收据一张。案发前,经王*甲多次催要,已归还1500元。

23、2013年8月至10月,被告人杨*利用其凤翔县农业局干部身份,以购买凤翔县农业局平价柴油、低价拖拉机为由,先后四次骗取被害人李*(已去世)现金35000元及小麦5270斤(价值6749.60元),并为其出具收条四张。

24、2013年6月,被告人杨*利用其凤翔县农业局干部身份,虚构凤翔县农业局小麦统繁统供项目,以高价回收小麦种子为由,骗取被害人穆某某小麦49615公斤(价值114114.50元),并为其出具收条一张。案发前,经穆某某多次催要,已归还63000元。

25、2013年8月,被告人杨*利用其凤翔县农业局干部身份,虚构凤翔县农业局小麦统繁统供项目,以获得高额回报为由,骗取被害人高*乙现金20000元,并为其出具盖有伪造的“凤翔县农业局”印章的收款收据一张。

26、2013年9月,被告人杨*利用其凤翔县农业局干部身份,虚构凤翔县农业局小麦良种补贴项目,以获得高额回报为由,骗取被害人刘*丙现金10000元及小麦4500斤(价值5310元),并为其出具盖有伪造的“凤翔县农业局”印章的收款收据一张。

本院查明

被告人杨*先后诈骗26名被害人财物共计1718038元,截止案发前已归还4902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杨*犯诈骗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害人乔*、尚某某认为,被告人杨*的犯罪行为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应予以严惩;并要求追究被告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对起诉书指控的诈骗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辩解起诉书指控其退还张*甲和尚某某钱款的数额与实际情况不符。她退还以低价商品房诈骗张*甲的50000元时还支付过20000多元的利息。退还以集资项目骗取张*甲的120000元时,还归还了30000元的利息。后因张*甲还要70000元利息她没有答应,导致张以此为由没有归还两张共计120000元的收据。因此,她骗取张*甲的现金已经全部归还,而不是起诉书指控的只归还了50000元。她骗取尚某某的37000元,因尚某某2013年8月份说他要去南方旅游,她就还了3000元,此后还退给尚某某5000元。她归还尚某某的现金应当是8000元,而非起诉书指控的5000元。对其余指控退还损失的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的犯罪原因系由于给别人担保贷款,借高利贷归还贷款,导致恶性循环致使被告人走上犯罪之路。同时被害人之所以受骗,与其贪图高额回报有关。起诉书指控的26宗犯罪事实中,有17宗被告人在案发前已经部分或者全部退还涉案现金,据此,法院在量刑时应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向部分被害人出具借条或者欠条的事实不应认定为诈骗犯罪行为。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亦无前科和劣迹,希望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07年,被告人杨*利用其凤翔县农业局干部身份,虚构凤翔县农业局良种集资项目,以获得高额回报为由,骗取被害人赵*甲现金60000元,并为其出具盖有伪造的“凤翔县农业局”印章的收款收据一张。案发前,经赵*甲多次催要,已全部归还。

2、2007年5月至2011年1月,被告人杨*利用其凤翔县农业局干部身份,虚构凤翔县农业局小麦统繁统供和良种集资项目,以获得高额回报为由,先后六次骗取被害人宋某某现金102200元,并为其出具盖有伪造的“凤翔县农业局”印章的收款收据六张。案发前,经宋某某多次催要,归还2000元。

3、2008年7月,被告人杨*利用其凤翔县农业局干部身份,谎称有亲戚在民政局工作,可以给被害人刘*及其弟李*办理低保,骗取刘*现金1300元,并为其出具收条一张。

4、2010年2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杨*利用其凤翔县农业局干部身份,虚构凤翔县农业局良种集资、征缴个人所得税、培育油菜籽等项目,以获得高额回报为由,先后六次骗取被害人孔*甲现金28700元,并为其出具盖有伪造的“凤翔县农业局”印章的收款收据两张。

5、2010年12月,被告人杨*利用其凤翔县农业局干部身份,虚构凤翔县农业局集资项目,以获得高额回报为由,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张*甲现金120000元,并为其出具盖有伪造的“凤翔县农业局”印章的收款收据两张。后又以购买低价商品房为由,骗取张*甲现金50000元,并为其出具收条一张。案发前,经张*甲多次催要,归还50000元。

6、2011年,被告人杨*利用其凤翔县农业局干部身份,虚构凤翔县农业局种子入股集资项目,以获得高额回报为由,骗取被害人谢某某现金78000元,并为其出具盖有伪造的“凤翔县农业局”印章的收款收据两张。案发前,经谢某某多次催要,已全部归还。

7、2011年5月,被告人杨*利用其凤翔县农业局干部身份,虚构凤翔县农业局种子集资项目,以获得高额回报为由,骗取被害人万某某现金89000元,并为其出具盖有伪造的“凤翔县农业局”印章的收款收据六张。案发前,经*某某多次催要,已归还7500元。

8、2011年11月至2012年7月,被告人杨*利用其凤翔县农业局干部身份,虚构凤翔县农业局统繁统供、高价收购小麦种子项目,以获得高额回报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刘*乙现金26500元及小麦9124斤(价值9580.20元),并为其出具盖有伪造的“凤翔县农业局”印章的收款收据一张。期间,杨*还以认识凤翔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可以办理低保为由,分两次骗取刘*乙现金720元。案发前,经刘*乙多次催要,已归还11500元。

9、2012年3月,被告人杨*利用其凤翔县农业局干部身份,虚构凤翔县农业局小麦种子项目,以获得高额回报为由,骗取被害人樊某某现金60000元,并为其出具盖有伪造的“凤翔县农业局”印章的收款收据一张。案发前,经*某某多次催要,已全部归还。

10、2012年7月,被告人杨*利用其凤翔县农业局干部身份,虚构凤翔县农业局小麦统繁统供、高价回收小麦种子项目,以获得高额回报为由,骗取被害人李*甲小麦种子31000斤(价值32550元)以及现金20000元,并为其出具收条一张。案发前,经李*甲多次催要,杨*归还2000元,并重新出具了一张63400元的借条。

11、2012年7月至8月,被告人杨*利用其凤翔县农业局干部身份,虚构凤翔县农业局小麦统繁统供项目,以获得高额回报为由,骗取被害人喻*现金60000元,并为其出具盖有伪造的“凤翔县农业局”印章的收款收据一张。此后又收取喻*5500元,重新给出具了一张65500元的借条。案发前,经喻*多次催要,已归还60500元。

12、2012年10月,被告人杨*利用其凤翔县农业局干部身份,虚构凤翔县农业局良种集资项目,以获得高额回报为由,分两次骗取被害人安*甲现金65000元,并为其出具盖有伪造的“凤翔县农业局”印章的收款收据两张;后又以自己同学在凤翔县民政局工作可以办理低保为由,骗取安*甲现金720元。案发前,经安*甲多次催要,已归还18000元。

13、2012年10月,被告人杨*利用其凤翔县农业局干部身份,虚构凤翔县农业局良种集资项目,以高额回报为由,分三次骗取被害人安*乙现金70000元,并为其出具盖有伪造的“凤翔县农业局”印章的收款收据三张。案发前,经安*乙多次催要,杨*归还现金49200元,并将以上收款收据收回,重新出具金额为20800元的欠条一张。

14、2012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杨*利用其凤翔县农业局干部身份,虚构凤翔县农业局统繁统供项目,以获得高额回报为由,分三次骗取被害人侯某某现金20000元,并为其出具盖有伪造的“凤翔县农业局”印章的收款收据两张。案发前,经*某某多次催要,已归还12200元。

15、2012年10月,被告人杨*利用其凤翔县农业局干部身份,虚构凤翔县农业局小麦统繁统供项目,以获得高额回报为由,分两次骗取被害人赵*乙现金70000元,并为其出具盖有伪造的“凤翔县农业局”印章的收款收据两张。案发前,经赵*乙多次催要,已归还6800元。

16、2012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杨*利用其凤翔县农业局干部身份,虚构凤翔县农业局小麦统繁统供项目,以获得高额回报为由,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尚某某现金37000元,并给尚某某妻子杨*出具盖有伪造的“凤翔县农业局”印章的收款收据两张。案发前,经尚某某多次催要,已归还5000元。

17、2013年1月至5月,被告人杨*利用其凤翔县农业局干部身份,虚构凤翔县农业局小麦统繁统供项目,以获得高额回报为由,骗取被害人贾某某现金86000元,并为其出具盖有伪造的“凤翔县农业局”印章100000元的收款收据一张。同时以自己认识卫生局局长,可以将贾某某女儿安排进凤*民医院工作为由,骗取贾某某现金57600元。案发前,经贾某某多次催要,已归还3000元。

18、2013年5月至6月,被告人杨*利用其凤翔县农业局干部身份,虚构凤翔县农业局春*集资、小麦“一喷三防”、种子补贴等项目,以获得高额回报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乔*现金161000元及小麦31519公斤(价值72493.70元),并为其出具盖有伪造的“凤翔县农业局”印章共计200000元的收款收据四张和31519公斤小麦的收条一张。

19、2013年7月,被告人杨*利用其凤翔县农业局干部身份,虚构凤翔县农业局小麦统繁统供项目,以获得高额回报为由,分两次骗取被害人高*甲现金60000元,并为其出具盖有伪造的“凤翔县农业局”印章的收款收据两张。

20、2013年7月,被告人杨*利用其凤翔县农业局干部身份,虚构凤翔县农业局小麦统繁统供项目,以获得高额回报为由,骗取被害人李*乙现金30000元,并为其出具盖有伪造的“凤翔县农业局”印章的收款收据一张。

21、2013年7月22日,被告人杨*利用其凤翔县农业局干部身份,虚构凤翔县农业局小麦统繁统供项目,以获得高额回报为由,骗取被害人魏某某现金13000元,并为其出具盖有伪造的“凤翔县农业局”印章的收款收据一张。同年7月24日,杨*以自己的名义重新给魏某某出具了收条一张。

22、2013年8月,被告人杨*利用其凤翔县农业局干部身份,虚构凤翔县农业局小麦良种补助项目,以获得高额回报为由,骗取被害人王*甲现金40000元,并为其出具盖有伪造的“凤翔县农业局”印章的收款收据一张。案发前,经王*甲多次催要,已归还1500元。

23、2013年8月至10月,被告人杨*利用其凤翔县农业局干部身份,以购买凤翔县农业局平价柴油、低价拖拉机为由,先后四次骗取被害人李*丙现金35000元及小麦5270斤(价值6749.60元),并为其出具收条四张。

24、2013年6月,被告人杨*利用其凤翔县农业局干部身份,虚构凤翔县农业局小麦统繁统供项目,高价回收小麦种子为由,骗取被害人穆某某小麦49615公斤(价值114114.50元),并为其出具收条一张。案发前,经穆某某多次催要,已归还63000元。

25、2013年8月,被告人杨*利用其凤翔县农业局干部身份,虚构凤翔县农业局小麦统繁统供项目,以获得高额回报为由,骗取被害人高*乙现金20000元,并为其出具盖有伪造的“凤翔县农业局”印章的收款收据一张。

26、2013年9月,被告人杨*利用其凤翔县农业局干部身份,虚构凤翔县农业局小麦良种补贴项目,以获得高额回报为由,骗取被害人刘*丙现金10000元及小麦4500斤(价值5310元),并为其出具盖有伪造的“凤翔县农业局”印章25000元的收款收据一张。

另查,杨*伪造了“凤翔县农业局、陕西省*办公室、宝鸡*广中心”印章各一枚。被告人杨*实施诈骗后,曾让张*、李*戊冒充有关单位的老板和会计继续欺骗被害人以拖延还款时间。综上,被告人杨*先后诈骗26名被害人财物共计1718038元,截止案发前已归还4902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

“凤翔县农业局(防伪码6101220001987)”红色印章,具体特征为:橡胶材质、红色带柄、圆形印模、直径4厘米;“陕西省*办公室”、“宝鸡市农技推广中心”印章各一枚。证明了被告人用于诈骗作案以及准备作案的工具。

二、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了侦查机关受理案件并立案侦查的事实。

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提取笔录证明了侦查机关调取和固定案件证据的事实。

3、收款收据、收条、借条、欠条、银行转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证明了被害人被骗取财物的数量和相关案件情况的事实。

4、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了侦查机关获取被告人杨*用于作案的物证的事实。

5、抓捕经过证明了被告人归案的情况。

6、鉴定委托书证明了凤翔县公安局委托陕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侦查机关依法查扣的被告人杨*所持有的“凤翔县农业局”印章与凤翔县农业局盖有公章的多份文件和凤翔县农业局盖在空白纸上多份印图进行鉴定,以确认从被告人杨*处扣押的印章的真伪;对杨*出具的写有李*、李*丁、王*姓名的收款收据(报案人提供)与样本上杨*及李*、李*丁、王*签名文书进行鉴定,以确认收款收据上签名的真伪。

7、鉴定机构资质复印件证明了陕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具有文件检验鉴定资格。

8、凤翔县农业局证明信及公务员登记表证明了被告人杨*是本单位公务员,李*、李*丁、王*为农业局系统职工的事实。

9、小麦价格证明证实了在凤翔县境内相应时期小麦的价格。

10、陕西*办公室及宝鸡*管理局的证明,证实了陕西*办公室的印章为“陕西*办公室”,而非“陕西省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宝鸡*管理局的印章为“宝鸡*推广中心”,而非“宝鸡市农技推广中心”。

11、户籍证明信证实了二十六名被害人和被告人杨*的身份情况。证明了被告人杨*的刑事责任年龄。

三、证人证言:

1、张*(男,凤翔县南指挥镇八旗屯村四组人)证实,大约在2012年4、5月份,杨*说有一个亲戚在农业局有集资款,但追着要钱,让他冒充九*司的工作人员,并说钱没问题后面就给,他就和杨*一块去见那个人(在灵山附近,家中养鸡)。此后,他还帮杨*骗过一个姓宋的,一个姓赵的和一个买房姓张的人。后来,杨*又多次让他冒充九*司的工作人员或经理给别人打电话、接电话或与杨*一块去见面,他每次按杨*的要求说事情没问题,钱没问题,让他们放心。杨*为什么骗人钱他不知道,杨*让他骗人,就是让他们相信杨*以前说的话是真的,并拖延时间。他刚开始不知道杨*骗人,知道真相后自己再没有参与。

2、李*(女,凤翔县彪角镇东营村一组人)证实,她是杨*的干女儿。2012年初,杨*给了一个手机卡让她使用。从她使用这个手机卡以后,就有人打电话说杨*骗了他钱。她问时杨*说那些人是自己亲戚,借亲戚的钱一时还不上,让她帮忙圆谎。杨*就给她起名为“刘*”,假称是县财政局或九*司、先*司的会计,并教她怎么给对方说。她就按照杨*的话告诉对方,让他们耐心等一等。2012年8月份,杨*又给她一个手机卡,又有人继续给她打电话问卖种子的事情,她就按照杨*面授的内容告诉宋某某、李*甲、尚某某、乔*等人集资的事是真实的,因财政拨款或者公司资金周转等原因推后让耐心等待。2013年6月份,她与杨*在农业局的宿舍见了一个老年男子,说卖种子的事情是真的,九*司钱很多让他再等一等,对方就相信了。后来听说杨*因诈骗的事被抓了,公安机关正在找她,就主动来公安机关说明情况。

上述证人证言证明了被告人拖欠他人财物的事实。

3、杨某某(男,陕西省凤翔县郭店镇豆村人,在凤翔县马家庄路口经营凤翔县*有限公司)证实,2012年至2013年杨*在他处出售过大量小麦,有十万公斤左右,均按市场价格计算。一般交易习惯是客户自己上门来卖,但客户有要求时,粮站就派司机和装卸工上门收粮,在议好的价格上每斤减去一分至二分钱,用于支付司机和搬运工的工费。证明了被告人杨*出售小麦的事实。

4、李*(男,凤翔县城关镇行司巷人,凤*业局财务股工作人员)证实,他与杨*是凤*业局的同事。他从来没有给杨*出具收款收据。侦查人员提供的收款收据上虽然有其签名,但字体不是他本人所写。杨*也没有给他交付过这四张收款收据所列的现金。按规定农业局财务股收款时,应当加盖农业局的财务公章。凤*业局也没有2013年春玉米和“一喷三防”集资项目。

5、李*(男,凤翔县城关镇东湖路人,凤翔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站长)证实,杨*与他在一个单位工作,他从来没有给杨*出具任何收款收据。侦查人员提供票的三十二张收款收据上大多有他的签名,但名字不是他亲笔所写。农业局的正常业务是用国家正式的“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式三联进行的,票据上加盖的是农业局财务专用章,从来没有使用过其他种类的票据用于收款结算。凤翔县农业局从事惠农补贴的活动较多,但没听说过集资收款的事情。

6、王*(男,凤翔县城关镇南环路人,凤*技中心工作人员)证实,他不认识安*甲,没有给安*甲出具过什么票据。以安*甲名义的收款收据上虽然有他的名字,但不是他本人所写,票据上写的小麦良种项目他根本就不知道,票据也不是农业局的正规发票。

7、蔡某某(男,凤翔县城关镇秦凤路人,凤*业局副局长)证实,李*、李*丁均为凤*业局工作人员。农业局没有春玉米集资、低价拖拉机、平价柴油、小偃22号小麦种子补贴这四个项目。虽然有小麦“一喷三防”现金补贴项目,但均通过银行的“一卡通”直接发放给农户,从不向农户收钱,从来就没有以农业项目为由集资的事情。

上述证人证言证明了被告人杨*出具的收款收据上的签名不是凤翔县农业局工作人员李*、李*丁、王*乙本人书写;凤翔县农业局没有使用过“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外的票据;更没有统繁统供、春玉米、良种集资以及低价拖拉机、平价柴油等补贴项目。

8、孔*(男,凤翔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证实,他与杨*是2013年8月离婚的。其原因是他和杨*感情不和,2006年开始就和杨*分居。杨*在2012年底到2013年年初,从女儿孔*拿了四五十万元,直到2013年7月份女儿从西安回家后他才知道此事,杨*也把他的工资全部支取。他听外人说杨*吸毒,他觉得和杨*无法一起生活才离婚的。2001年时,基金会向杨*收担保贷款,杨私自用自己和他的工资还贷款,并借别人的高利贷把基金会欠款还清。杨*还基金会欠款的事情开时他不知情,是高利贷债主向杨*要钱时他才知道的,为这事情他和杨*闹得很不好。他们是协议离婚的,离婚时女儿孔*已经成人随他生活。女儿的婚事、买房等花费将由他承担,凤*法院81平米的房子和其中的家具归他所有,各人债务各自承担。离婚前他只知道借钱的事情,但不知道杨*涉嫌诈骗,离婚后才听外面的人说杨*涉及诈骗犯罪。

9、孔*(女,住西安市雁塔区科技五路,被告人杨*之女)证实,2013年8月,她母亲杨*将家里的存款都花光,导致父母两人感情发生矛盾,最终离婚。开始她只知道一些农业局集资的事情,不知道此事涉及到犯罪。后来对方要钱她母亲还不上,她陆续给母亲四十五万元用于还款。期间她问过农业集资的事情,母亲没有细说并不让多问,她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2013年10月份,公安机关将她母亲抓获后,她才知道母亲诈骗了他人钱财。她给母亲四十五万元,其中二十万元是她从杨**保公司贷的款,十万元是她从男朋友郭*借的,十五万元是从朋友陈*处分多次借来的。

以上证人证言证明了被告人杨*退还现金的事实。

四、被害人陈述:

1、赵*(男,陕西省凤翔县城关镇西关人)陈述,杨*曾在他所在的村插过队,相互认识。2007年,杨*以县农业局良种集资项目分红为由,从他处骗取了60000元,给他出具了盖有农业局公章的收款收据。他从县农业局得知有假就不停地追着杨*要钱,杨*曾找一个男的来他家,杨*说那个男的是她妹夫。那个男的给他说杨*所说的农业局的集资项目是真的,并保证还钱。杨*最后把钱还清时,从他处要回了收款收据。

2、宋某某(女,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160号)陈述,她与杨*是朋友。杨*以农业局有集资项目为名,2007年5月至2011年1月期间先后六次骗取她现金102200元,并出具了六张盖有凤翔县农业局印章的收款收据。后经她多次催要,杨*退还了2000元。

3、刘*(男,凤翔县柳林镇三家店村十一组人)陈述,2008年7月份,杨*自称有亲戚在民政局工作,可办理低保领取国家补贴,他看杨*是农业局的公务员就相信了。就和弟弟李*给了杨*1300元,杨*给他出具了一张收条。

4、孔*甲(男,凤翔县柳林镇街道西大街人)陈述,其与杨*的前夫孔*乙系同族堂兄弟。2010年2月9日,杨*以农业局培育良种集资项目为由让他投资入股,他先后六次给杨*现金28700元,杨*出具了盖有凤翔县农业局印章的两张收款收据。

5、张*(女,凤翔县柳林镇南沟村一组人)陈述,她与杨*的前夫是亲戚关系,杨*得知她打算在凤翔县城买商品房,就说她丈夫单位有房,可以帮她买一套。2010年12月中旬的一天,杨*说法院的房子开盘了让她准备50000元的预付款,她将钱交给了杨*。之后杨*又说在盛世秦都给她买了一套房,并给她出具了一张50000元的收据。此后,杨*说农业局有集资项目,时间短利息高。2010年12月初,她给杨*120000元,事后杨*给她出具了两张盖有凤翔县农业局公章的收据。期限到后杨*没有给她还钱,她就从侧面打听,得知农业局根本没有集资的项目,她就赶紧向杨*要钱。同时,杨*给她买房子的事情,她也迟迟拿不到房子(钥匙),最后,她丈夫到盛世秦都了解,发现杨*给她们收条上写的房子是别人的,因此才知道被骗。杨*两次共计骗取她现金170000元,后经过她多次催要,杨*只退还了50000元。

6、谢某某(男,陕西省凤翔县唐村乡东吴头村四组人)陈述,杨*与他村四组谢*的妻子有亲戚关系,因此他认识杨*。2011年,杨*以县农业局种子入股高息回报为名,从他处骗取了78000元,并给他出具了两张盖有凤翔县农业局公章的收款收据。后因他多次催要,杨*带一个男的来养鸡场,这个男的说是九*司的员工并说杨*所说的集资项目是真的,是农业局和九*司合作的,并给了他2000元。杨*分几次把钱还清了,最后一次还钱时将两张收据收回。

7、万某某(女,陕西省凤翔县城关镇人)陈述,2011年5月,她很早以前就与杨*的母亲认识。杨*以凤翔县农业局种子集资项目为名,先后六次骗取她现金89000元,并出具了收款收据。她发现被骗后,就追着杨*要钱,杨*以各种理由推拖,只退还了7500元。

8、刘*(女,凤翔县南指挥镇南指挥村三组人)陈述,因她父亲住院时与杨*的母亲在同一个病房,她与杨*相识。2011年11月,杨*给她丈夫打电话说凤翔县农业局有小麦统繁统供集资项目,她和丈夫想杨*是农业局的干部就相信了。后分几次给杨*现金26500元,杨*只出具了一张盖有凤翔县农业局公章的收据。过了几天,杨*给她丈夫打电话说在民政局有熟人,可以给她家办一份低保,她丈夫分两次给杨*720元。2012年7月份,杨*给她丈夫打电话说农业局现在以1.45元每斤的价格收购小麦作种子,7月13日那天,杨*叫了一辆三轮车来她家将9124斤小麦收去了。此后,经她多次催要,杨*退还了11500元。

9、樊某某(男,陕西省凤翔县城关镇北大街人)陈述,以前他在凤翔县农业局办事时认识了杨*。2012年3月份左右,杨*给他打电话说凤翔县农业局有个种子集资项目,时间四个月左右,回报丰厚,让他参加。当天他就将60000元现金交给了杨*,杨*给了他一张盖有凤翔县农业局公章的收款收据。同年9月份,他向杨*要钱,杨*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拖。他到农业局了解时得知被骗,所盖的公章也是假的。他就赶紧向杨*要钱,后来杨*陆续还清了这60000元,并把收据收回。

10、李*(男,凤翔县南指挥镇黄塬村一组人)陈述,他家与杨*有亲戚关系。2012年7月,杨*看见他给杨*制作小麦种子,就说让他把小麦卖给县种子公司。并说每斤1.45元,最多十天付款。由于杨*还在农业局上班,他就答应了。第二天,杨*就叫了一辆大车,将他的31000多斤的小麦全部拉走。杨*当时给他写了一个欠条,并注明10天以内付清。这期间,杨*说凤翔县农业局有一个统繁统供的项目,让他交20000元和种子的钱加在一起作为集资款予以分红。他给了杨*20000元,杨*出具了收款收据,上面有凤翔县农业局的印章。10月份后,他找杨*要钱,杨又以各种借口推拖,并叫来一男一女自称是种子公司的张经理和会计小*,他们说钱没有问题,资料上报到市上了,保证一个月内给清。此后,他多次催要,杨*让会计小*付了2000元,杨*给他写了一张63400元的欠条。

11、喻*(男,凤翔县尹家务乡王堡村八组人)陈述,他在凤翔县城凤凰十字街经营美的电器,杨*曾买过冰箱。2012年7月份一天,杨*说凤翔县农业局有个小麦统繁统供集资项目,时间是四个月,利息为10%。因杨*是干部,他就相信了。后来他分三次给杨*60000元,杨*给他出具了一张盖有凤翔县农业局公章的收款收据。同年8月16日,杨*说这个项目快截止了,让他追加钱,他又给杨*5500元现金,之后,他让杨*打了一张65500元的借条。此后他得知被骗,追回了60500元现金。

12、安*(男,凤翔县柳林镇亭子头村八组人)陈述,杨*是他表嫂。2012年10月15日,杨*给他打电话说农业局有个小麦种子集资项目,利息7%,并在第二天到他家详细说了有关情况。由于是亲戚,杨*又是农业局干部他相信后就给杨*30000元,杨*给了他一张收据。2012年10月20日后的一天,杨*说还给他剩了一股是35000元,并出示了凤*政局的一个红头文件。他相信了凑够钱后给杨*,杨*给了他一张收据。当天,杨*给了他一张信合银行卡,说是委托民政局的老同学给他家办的低保,他相信后交给杨*720元。但他不知道密码,也未在这张银行卡上取过款。此后,他感觉集资的事情不对劲,就托人到农业局打听,才知道杨*私刻农业局的公章骗人,就讨回了18000元。

13、安*乙(男,凤翔县柳林镇亭子头村八组人)陈述,他和杨*是亲戚。2012年10月,杨*给他打电话说农业局有个小麦种子内部集资项目,并做工作让他参与。他分三次给了杨*70000元,并将其中的30000元按照杨*的要求打到樊某某的账户。后因母亲去世,他找杨*要钱,杨*分几次归还他49200元,并重新出具了一张20800元的欠条。

14、侯某某(男,凤翔县城关镇府前巷人)陈述,杨*娘家在他家斜对面居住。2012年10月上旬的一天,杨*来他家说凤翔县农业局有一个小麦统繁统供的集资项目,时间是四个月,利息7%,让他投资入股。此后他分三次给杨*20000元,杨*交给他两张收款收据。2013年2月26日以后他找杨*要钱,杨*就以各种理由拖延,由于他不断的催要,杨*分四次归还了12200元。

15、赵*(女,凤翔县城关镇府前巷人)陈述,她与杨*住一个巷子。2012年10月22日,杨*来她家说凤翔县农业局有一个小麦统繁统供的集资项目,让她投资70000元,期限为四个月,利息7%至8%。她同意后,分两次给了杨*70000元,杨*出具了两张盖有凤翔县农业局公章的收款收据。四个月过去后杨*没有还钱,经她多次催要,杨*分几次还了6800元。

16、尚某某(男,凤翔县城关镇石家营村七组人)陈述,其妻子杨*与杨*相互认识。2012年11月中旬的一天,他妻子在农业局碰见了杨*,杨*说凤翔县农业局有一个小麦统繁统供的内部集资项目,利息比较高,让他家投资。过了三四天,杨*来他家,并说这个事要保密,不能让外人知道。他和妻子分三次给了杨*现金37000元,杨*给了两张共计32000元的收款收据,其余的5000元写了一个欠条。2013年2月份,他开始找杨*要钱,杨*就以各种理由拖延,最终只归还了5000元,他给杨*打了个收条。

17、贾某某(男,凤翔县城关镇石家营村一组人)陈述,杨*原来在他村当过下乡知青。2013年初,杨*说凤翔县农业局有一个小麦统繁统供集资项目,时间短利息高,并说这个事要保密,不能让外人知道。此后,他分三次给了杨*86000元,杨*给他一张100000元的收款收据,并说14000元差额,她找其他人补齐了。同年3月份,杨*以给卫校毕业的女儿安排工作为名先后骗取他现金57600元。他得知被骗后,就找杨*要钱,杨*还是以各种理由推拖,经他多次催要杨*分两次退还了3000元。

18、乔*(男,凤翔县董家河镇乔家堡村三组人)陈述,他与杨*是熟人关系,知道她在县农业局上班。2013年4月至5月,杨*以县农业局“2013年春玉米”和小麦“一喷三防”集资补贴项目为名,分几次从他处骗取现金161000元,并给他出具了累计金额200000元的四张收款收据。2013年6月,杨*给他打电话说农业局下属的“凤翔*业公司”有个种子补贴项目,收“小偃22号”小麦良种,每公斤收购价2.60元,可享受国家补贴0.40元,让他收购。6月18日,杨*将他收购的31519公斤的小麦全部拉走,并给他打了一张欠条。

19、高*(男,凤翔县城关镇石家营村一组人)陈述,他在县城西区公园散步时常碰见杨*,相互认识。2013年7月20日,杨*以凤翔县农业局有个小麦统繁统供内部职工集资项目为名,分两次从他处骗取现金60000元,并给他两张收款收据。此后,他打电话催要时,杨*就以各种理由推拖,后来就到农业局打听才得知被骗了。

20、李*乙(男,凤翔县城关镇东大街人)陈述,他与杨*是熟人关系。2013年7月17日,杨*说凤翔县农业局做统繁统供集资项目,单位分给她5万元的任务没有完成,让他参加。他同意后,第二天给了杨*30000元。杨*给了他事先开好的收款收据。过了几天他觉得此事有问题,就到农业局打听,农业局的工作人员说根本没有这个项目,并说杨*给的收据是假的,上面的公章也是假的。之后,他就多次找杨*要钱,杨*都以各种理由推拖。

21、魏某某(女,凤翔县汉封乡程家塬村三组人)陈述,杨*经常来她上班的单位门卫处闲聊,相互认识。2013年初,她与杨*闲聊时杨*说县农业局有小麦统繁统供集资项目,一份为10000元,每月利息5%,四个月之后能赚2000元。她答应后分两次给杨*13000元,杨*给她一张盖有凤翔县农业局印章的收据。次日,她觉得不保险,又让杨*以本人的名义重新写了一张13000元收条。

22、王*(女,陕西省凤翔县城关镇庙巷人)陈述,她与杨*娘家住的比较近,相互认识。2013年7月底,杨*说县农业局有个小麦良种补贴项目,有高额利息。她同意后于2013年8月3日给了杨*20000元,后从朋友处借了20000元交给杨*。杨*给她一张盖有凤翔县农业局印章的40000元的收款收据。后因儿子买房,她找杨*要钱,但杨*一直推拖,只给她退了1500元。

23、李*(男,凤翔县糜杆桥镇西河村九组人)陈述,以前他在农业局办理农机补贴时认识了杨*。2013年8月30日,杨*来他家说农业局内部有平价柴油,她可以利用农业局干部的身份帮他买15000元的,年底的时候还能得到5吨的柴油票。他看杨*是农业局干部相信后给了杨*15000元,杨*给了他一张盖有凤翔县农业局公章的收条。接着,杨*还说,农业局有内部低价卖的拖拉机,原价60000多元,内部价35000元,2013年底就能领到拖拉机。当时他就给杨*10000元,杨*收钱后,让他补齐剩余的25000元。后因他无法补齐余款,杨*又说能以每斤1.37元的价格帮他卖小麦,2013年9月3日,杨*叫了一辆车,将他家5720斤小麦拉走,并给他打了一张收条。2013年10月22日,杨*又来他家拿走了10000元并打了一张收条。

24、穆某某(男,凤翔县董家河乡朱*村五组人)陈述,他与杨*是高中同学。2013年6月7日至10日,杨*连着四天到他家,说凤翔县农业局有小麦统繁统供项目,收小麦做种子,每斤1.60元。他答应后,从6月10日连续6天给杨*收购了49615公斤小麦。杨*将小麦全部拉走后出具了一张盖有凤翔县农业局公章的收条。之后,他发现收条上面没有价格,就在6月24日找到杨*让重新打了一张收条,上面写有每公斤3.20元,49615公斤,共计158768元。后经他多次催要,杨*分几次给他63000元。

25、高*(男,凤翔县城关镇大柳树村四组人)陈述,他给杨*装修过房子。2013年8月10日前后,杨*打电话说她单位有小麦统繁统供集资项目,集资时间四个月,每投资10000元每月利息6%,让他投资,他觉得有利可图就答应了。8月12日,他将20000元交给了杨*,杨*给他一张盖有凤翔县农业局公章的收款收据。

26、刘*(男,凤翔县范家寨乡孙家堡村五组人)陈述,他与杨*原来不认识,不知怎么的杨*知道了他的电话和地址。2013年9月初,杨*来他家说县农业局有小麦良种补助项目,期限4个月,利息为6%,因杨*是农业局干部,她丈夫又在凤*法院工作,因此他同意后开始准备钱。当天,杨*还查看了他家的小麦,说农业局种子股现在有个小麦种子补贴项目,把小麦卖了能得到国家13%的补贴,他也同意了。9月11日,杨*用车以每斤1.43元的价格将他家4500斤小麦拉走。当时他又给了杨*5000元现金,杨*出具了一张盖有凤翔县农业局公章的收款收据,上面的金额为25000元。几天后,他再次给杨*5000元现金。后因杨*的电话打不通,就到农业局找人,得知自己被骗。

以上被害人陈述证明了被告人杨*实施诈骗的过程、数额及退还现金的事实。

五、被告人的供述:

杨*供述,1999年左右,她在基金会给别人担保贷款,后来基金会倒闭,贷款的人外逃,为了保住公职自己偿还了基金会的贷款。2005年5月份,她因贷款较多还不清,农业局有些项目,她想刻个假印章以“小麦统繁统供”等项目为名集资来还欠款。于是她在县城凤凰十字街家具城楼下找到一个不认识的刻章男子,花了60元刻了“凤翔县农业局(带防伪码)”、“陕西省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宝鸡*广中心”三枚假印章。后来她就用凤翔县农业局的假公章出具收款收据,以“小麦统繁统供”等为名,采取高回报的方式,诈骗很多人。此后,为了让人相信和拖延时间,就让张*、李*戊冒充老板和会计的身份进行掩护。她骗来的钱还了以前的高利贷,一部分还了之前诈骗别人的钱。之所以借高利贷,是由于当时她从一个河南叫李*的人处借了50万元,到最后还了80万元等原因造成的。

杨*同时供述了起诉书指控的诈骗作案26宗,累计金额1718038元的犯罪事实,上述证据证明了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的事实。

六、鉴定意见:

陕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件检验鉴定书,证明了被告人实施诈骗犯罪时出具的收款收据上加盖的印模与凤翔县农业局文件上本单位的印模不是同一印章形成;被告人实施诈骗时出具的收款收据上“李*、王*、李*丁”的可疑签名与杨*的笔迹系同一人书写的事实。证明了被告人杨*伪造凤翔县农业局印章和假冒李*、王*、李*丁签名的事实。

七、指认、辨认笔录:

1、指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证明了2013年12月9日,2014年2月28日,被告人杨*在孔*、李*的见证下,指认乔*等二十三名被害人提供的收款收据及收条由本人制作并向对方出具的事实。

2、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证明了2013年11月13日,被害人宋某某在李*的见证下,从侦查机关提供的年龄相近的十张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编号“7”的男子为张*乙;2013年11月20日,被告人杨*在孔*的见证下,从侦查机关提供的年龄相近的十张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编号“4”的男子为张*乙;同日,被告人杨*在孔*的见证下,从侦查机关提供的年龄相近的十张女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编号“9”的女子为李*戊等事实。

八、视听资料:

光碟一张,直观地反映了侦查机关讯问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上述证据均能相互印证,且确实、充分;案件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虽然实施了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和诈骗两种行为,但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目的是为了实施诈骗,两种行为有牵连关系,属牵连犯罪,应当从一重罪论处,故被害人要求同时追究被告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人利用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取得他人信任,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高达171万余元,造成122万余元损失无法挽回,社会影响较大,应从重处罚,被害人要求对被告人予以严惩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案发前归还了部分被害人490200元的损失,有法定及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请求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关于退还被害人张*、尚某某被骗现金的供述不符合本案事实和证据,且无证据印证,依法不予采纳。被告人杨*虽然向部分被害人出具的是欠条或者借条,但这不能掩盖和否定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的犯罪事实,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实施诈骗时向部分被害人出具借条与欠条的部分不应认定为诈骗犯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综合全案的事实和证据,作案手段,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具有坦白和退赔部分损失等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违法所得1718038元,除已归还的490200元外,其余1227838元依法追缴;

三、作案工具:伪造的“凤翔县农业局、陕西省*办公室、宝鸡*广中心”印章各一枚,依法没收,留作案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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