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刘超罚金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案件描述

根据本院(2015)秦刑初字第0019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执行被告人刘*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缴纳罚金10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5)秦刑初字第00196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刘*的罚金刑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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