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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于1990年以被告人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该院又于2011年8月4日作出(2011)洋刑初字第000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11年10月21日送陕*江监狱服刑。2014年6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9月28日止)。执行机关陕*江监狱根据罪犯张*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得5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江监狱提请对罪犯张*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5年8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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