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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1989年以被告人李*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1年又以被告人李*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4年1月7日刑满释放;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7日作出(2008)洋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8年9月9日送陕*江监狱服刑。2012年12月1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11日止)。执行机关陕*江监狱根据罪犯李*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得15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江监狱提请对罪犯李*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5年11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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