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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刘**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2011)汉刑初字第00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至2026年3月29日止),并处罚金600000元。2011年12月23日送陕*中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陕*中监狱根据罪犯刘*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得24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刘*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刘*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24年3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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