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罗*、刘**、陈**与被执行人古涛诈骗案退赔违法所得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古*诈骗罪一案,我院在2013年4月2日作出(2013)汉刑初字第0001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予以缴纳)。二、责令被告古*向陈*退赔违法所得391400元,向罗*退赔违法所得200000元,向刘*退赔违法所得180000元。三、作案工具中*借记卡一张及赃物彩票充值卡28张依法予以没收。该判决生效后,因古*未向受害人退赔违法所得款项,罗*、刘*、陈*向我院申请执行古*退赔其违法所得771400元,2014年1月23日,我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我院在2014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陈*退赔违法所得391400元,向罗*退赔违法所得200000元,向刘*退赔违法所得180000元。交纳案件执行费10114元。同时,我们在监狱就相关情况询问了古*,古*答复:“我入狱前和父母住在一块,诈骗771400元不敢让家人知道,我将骗来的70万左右的钱都用于赌博,其中50万元左右是在网上赌博,还有的在网上买了彩票,逃跑途中花销了。没有剩余,没有购置财产,没有给家人花销,没有给受害人退赔,侦查中除收缴一部手机外,也没收缴其它财物,现无偿还能力。”2014年4月16日,我们到古*家里了解情况,古*父亲古厚建在汉*校教书,母亲曾清明在家带着孙女古某某(3岁)。在问及古*财产等情况时,其母亲答复:“我就古*一个娃,1994年,家里修了一层旧房,2008年在旧房的基础上又修了两层,那时古*刚当兵回来,古*爱赌博,在入狱前就在外面欠了8万元赌债,关于古*诈骗的事,家里不知道,知道也不会犯这么大的事,现古*服刑,孙女由我代管,古*媳妇要和古*离婚,现在也不回来。”期间,我院到当地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进行了查询,除古*在农行有存款46.717元外,未发现其他可以执行财产。现经过公安机关追缴,本院判决认定被执行人将违法所得款项已挥霍,执行中,本院也未查实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审判委员会决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汉台执字第00199号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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