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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甲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5)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甲因与女朋友分手导致对年轻女性产生仇恨心理。2015年2月1日22时许,被告人朱*甲携带作案工具弹簧刀1把尾随被害人张*来到怀化市鹤城区凯邦万象城一楼并上了电梯,当该电梯行至二楼时,被告人朱*甲强行将张*拖出电梯致张膝盖、右手手掌多处擦伤。接着被告人朱*甲又持弹簧刀对张*进行恐吓后欲继续对张进行殴打辱骂时,遭到对方强烈反抗。当张*掏出手机准备报警时,被告人朱*甲将张携带的1台价值1061的苹果4手机和1台金立手机摔在地后才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朱*甲亲属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按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3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甲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作案工具弹簧刀1把、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谅解书、收条、证人张*、黄*、杨*、朱*乙的证言、被害人张*的陈述、被告人朱*甲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怀鹤)公(刑)鉴(法伤)字(2015)3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现场监控、指认及讯问过程录像光盘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甲持凶器恐吓和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甲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朱*甲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综合上述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朱*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6年2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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