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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文传强奸罪减刑假释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海南省*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7日作出(2008)秀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文传犯强奸罪、脱逃罪,二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刑期自2007年9月30日起至2018年3月29日止。罪犯曾文传于1975年1月12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该犯共获三次减刑,累计减刑二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29日止。执行机关海*口监狱于2015年4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以罪犯曾文传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文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曾文传自2013年11月起至2015年2月止,累计考核16个月,共获得4个综合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示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曾文传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曾文传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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