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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丕流盗窃罪减刑假释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海南省*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3作出(2012)美刑初字第3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皮丕流犯盗窃罪、脱逃罪,二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刑期自2011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12月1日止。罪犯皮丕流于2012年9月7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海*口监狱于2015年4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以罪犯皮丕流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皮丕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皮丕流自2012年12月起至2015年2月止,累计考核27个月,共获得8个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另查明,罪犯皮丕流应交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该犯在服刑期间已主动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缴款票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皮丕流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皮丕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1年12月14日起至2018年10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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