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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抢劫、盗窃、脱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西*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8日作出(2004)柳市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文犯抢劫、盗窃、脱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2月20日交付执行。2007年2月25日经广西壮*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2009年4月、2011年7月、2013年1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计减刑五年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月24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10月23日提出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29.2分。该犯未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刑期执行至2019年2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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