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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超来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31日作出(2009)连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来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加上原判余刑六年六个月零十二天,总和刑期十一年六个月零十二天,决定执行刑期十一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广东省*民法院于2012年6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1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30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黄*来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于2015年9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来系累犯,又属三次以上判刑的罪犯,其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2次;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来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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