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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脱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犯贩卖毒品罪、脱逃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4月22日和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12月6日,怀集县公安局民警在怀城镇解放南路三角地附近一出租屋楼下处将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周*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提取到15包疑似毒品的物品。经鉴定,从被告人周*身上提取到的15包疑似毒品的物品,其中5包净重3.8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0包净重7.43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2、2014年12月13日12时许,羁押在怀集县看守所的被告人周*因突发癫痫病,看守所民警立即将其送怀*民医院抢救,在医院治疗中,被告人周*趁看守民警不注意之机用拭子(棉签)将脚镣打开逃跑至高*英家里躲藏。怀集县公安局民警于当晚23时许在高*英家成功将脱逃的被告人周*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周*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三百一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和脱逃罪。建议对被告人周*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七年六个月至八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脱逃罪判处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数罪并罚执行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周*是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施某返、陈*、陈*、黄*。2014年12月6日,怀集县公安局民警在怀城镇解放南路三角地附近一出租屋楼下处将被告人周*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提取到15包疑似毒品的物品(5包用透明封口袋包装的白色晶体、7包用红色薄膜袋包装的灰白色固状物,3包用蓝色薄膜袋包装的灰白色固状物)。

经广东省*鉴定中心鉴定,提取到的15包疑似毒品的物品,其中5包白色晶体共净重3.8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0包灰白色固状物共净重7.43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二、脱逃罪

2014年12月13日12时许,在怀集县看守所羁押的被告人周*因突发癫痫病,被看守所民警送往怀*民医院抢救。在医院治疗过程中,被告人周*趁看守民警不注意之机用拭子(棉签)将脚镣打开,逃跑至高*英家里躲藏。当天23时许,在高*英家中公安民警成功将脱逃的被告人周*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陈*、施某返、陈*、黄*、李*甲、钱*、张*、莫*、潘*、李*乙、莫*、高某实的证言及证人施某返、陈*、黄*、潘*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怀*民医院的证明,广东省*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报告,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周*的经过,被告人周*的新常住人口信息及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82克、海洛因7.43克;且在被羁押期间脱逃,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脱逃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根据国家*督管理局2004年10月发布的《非法药物折算表》,1克甲基苯丙胺相当于1克海洛因。本案中,被告人周*贩卖甲基苯丙胺3.82克、海洛因7.43克,折合海洛因共11.25克,应以该数量作为量刑的根据。

鉴于被告人周*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周*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一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总和刑期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未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24年12月1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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