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故意伤害罪,黄*脱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2014)深龙法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鹏犯故意伤害罪、脱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月26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1月26日至2015年5月1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3次;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24日因骂人、互相争吵被扣1分,2015年1月4日因违反互监组制度被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