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邓**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审理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一、王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2年4月28日作出(2012)韶中法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邓*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邓*于2012年9月8日在广东省南雄市看守所羁押期间脱逃。2012年9月27日,本院以该案无法继续审理为由,作出(2012)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11号刑事裁定,中止案件的审理。2013年2月22日,邓*被抓获归案。2013年8月21日,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检察院以雄检刑诉字(2013)第74号起诉书指控邓*脱逃罪,向广东*民法院提起公诉。2013年8月30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2012)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11号刑事裁定,撤销韶关*民法院(2012)韶中法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判决,发回重新审判。韶关*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韶中法刑一重字第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邓*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审阅卷宗材料和上诉材料并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一)故意伤害

2010年8月28日11时许,同案犯何*、钟*、刘*及刘*在被告人邓*的纠集下,到南雄*头村委会泷下沈屋村,找沈*一商谈承包山林砍伐账目问题。邓*与沈*一夫妇在村民沈*三家中因意见不合,双方发生争吵,钟*、邓*等人对沈*一进行殴打。邓*威胁沈*一说叫医院准备三张病床给沈*一一家三人住院用,并指使何*、钟*、刘*华用手机给沈*一夫妇及沈*拍照,还对何*、钟*、刘*华等人说,以后沈*一或他家人出到外面,看到了就打。何*去到沈*一家在用手机给被害人沈*拍照的过程中,与沈*发生争吵,何*从墙边拿起一根木棍朝沈*头部用力击打致沈*死亡。

(二)脱逃事实

2012年9月8日23时许,被关押在南雄市看守所的被告人邓*因身体不适到该市人民医院急救中心进行治疗。期间,邓*趁看守民警不注意从急救中心逃走。2013年2月22日,邓*在租住的韶关*煤炭公司宿舍三栋403房被南雄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邓*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脱逃罪,应数罪并罚。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邓*是主犯。邓*还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邓*在案发后通过家属向被害人家属赔偿部分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邓*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对脱逃罪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邓*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造成的社会危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邓*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邓*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邓*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原判认定故意伤害罪定性不当。邓*的脱逃行为不应影响其自首情节的认定,故意伤害犯罪中,邓*赔偿了被害人沈*亲属部分经济损失;脱逃行为是由于看守所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原判对邓*所犯故意伤害罪及脱逃罪的量刑均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故意伤害事实

2009年,上诉人邓*承包砍伐被害人沈*父亲沈*一拥有的山林树木,后双方因此发生经济纠纷。2010年8月28日10时左右,上诉人邓*纠集何*、钟*、刘*(三人均已判刑)及刘*(另案处理),驾驶车牌号为粤FX0511小汽车到广东省*头村委会泷下沈屋村,找沈*一商谈承包山林砍伐账目问题。途中,邓*交待同案人到时殴打沈*一,以此威胁沈*一。当天11时左右,邓*与沈*一夫妇在村民沈*三家中因意见不合发生争吵,钟*、邓*等人对沈*一进行殴打,邓*并用言语威胁沈*一,指使何*、钟*、刘*用手机给沈*一夫妇拍照,声称以后在外面看到沈*一或沈*一家人就打。随后,邓*又指使何*去沈*一家给沈的儿子沈*拍照。何*去到沈*一家后与沈*发生争吵,何*从墙边拿起一根木棍朝沈*头部用力多次击打致沈*当场倒地,且耳朵、鼻孔、嘴巴等多处出血。何*将木棍丢弃后便返回沈*三家,并将殴打沈*一事告诉邓*等人。邓*等人见到头部受伤流血的沈*后立即驾车逃离现场。沈*被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经法医鉴定,沈*系被他人用钝器多次打击头部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沈*一的证言:2010年8月28日10时许,我侄子沈*二说有人找我,我就直接去到沈*三家,见邓*带来了四个不认识的年青人。邓*说今天来算数,我就跟他算筑路和砍木头的费用。邓*带来的那四个年青人说我不老实,其中一人上前用膝盖撞了一下我的前胸,另两个人每人打了我脸上一巴掌。之后,邓*叫他带来的人用手机给我们夫妻及儿子照相,说以后打死我们,还说在南*民医院准备三个床位给我们。一个年青人用他的手机分别给我夫妻照了头相后,就去了我家。过了约十分钟,沈*二跑过来哭着说他哥哥被人打倒在地上,我和妻子马上跑回家,在我家大门旁看见我儿子沈*仰躺在地上,嘴、双耳都在出血。邓*及他带来的四个年青人开车离开了,沈*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沈*一辨认混杂照片,证实5号照片上的人就是邓*;沈*一还辨认出照片中的尸体就是其儿子沈*。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2010年8月28日11时许,邓*带了四个不认识的男子来找我丈夫沈*一算砍木头的费用,在沈*三家两人谈不合,邓*大力拍一下桌子,他纠集的四个男的就站起来围住沈*一,有一人打了两巴掌沈*一的面部,另一男子就用膝盖用力撞了两下沈*一的胸部,还有一男子站在旁边说沈*一不老实,今天要休(殴打)了我家三人。邓*叫其纠集来的一个男子用手机给我一家人照相,以后我家人外出就认出来打残,后又叫他去我家给我儿子照相。我当时想跟去,邓*纠集的人就拦住我不准我走。过了大约二十分钟,沈*二和给我搞装修的周某某跑来大声叫喊说我儿子沈*被人打伤晕倒地下。我听到后就跑向我家,在我家门口泥路上看见我儿子沈*面朝天,头顶部和鼻子、耳朵、嘴巴流血,不省人事。我就把沈*背起来往村外跑,邓*开车搭着其纠集的四个男子往水口方向逃走。我们找了辆面包车将沈*送到水口卫生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经王某某辨认混杂照片,证实5号照片上的人就是邓*。

3.证人沈*二的证言:我二伯沈*一收养我。2010年8月28日11时许,有一男青年来到我家用手机准备照我哥沈*的相片,我哥就返身走入右侧的饭厅,这个男青年也跟着进入。突然,听到屋内双方拉扯和倒地滚动时撞到物品的声音,然后听我哥和那个男青年说松手。接着,这个男青年出来大门口坪上,我哥也跟着出来说:“你这个人怎么这么烂(指凶蛮)?”这个男青年趁我哥不备,在墙边拿到一根木棍向我哥右侧头部打击过去,我哥被击中当场倒在地上,这人上前用手持的木棍连续几下打击我哥的头部,后跑走了。

4.证人周某某的证言:2010年8月28日11时许,我正在沈*一家的房子做工,突然听到沈*一收养的其弟弟的儿子向外跑,说沈*一的儿子被人打伤了。我立即向外呼叫沈*一夫妻,沈*一夫妻听到后,先是沈*一妻子跑回家,背着其儿子向村外走,后来沈*一用车送其儿子到医院救治。

5.证人沈*三的证言:2010年8月28日12时许,邓*带着四个年青的男子来到村里,把沈*一及其妻子“贵州麻”叫到我家商谈。期间我外出购买一次性水杯,回家后没多久,见沈*一的侄子沈*二和“泥水婆”从沈*一家跑来,说沈*被人打伤。这时邓*带来的其中一个男子也从沈*一家上来我家,邓*就问他打到沈*什么部位,那个男子说打伤头部。之后我见“贵州麻”背着受伤的沈*往村外走,沈*一就将沈*背上主田老板的面包车送医院治疗。

经沈*三辨认混杂照片,证实5号照片上的人就是邓*。

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2010年8月28日11时许,邓*带了四个年轻男子来找沈*一算数,邓*说讲不好这件事,就要打伤沈*一*家人,让医院准备三张病床位给沈*一*家。邓*打了沈*一*巴掌,其带来的三个男子就用拳脚打沈*一,邓*叫其中一个男子给沈*一*家人照相,说以后在外面见到就打。该名男子用手机拍了沈*一夫妇的相片后,邓*又叫他去拍沈*一儿子沈*的相片。过了约十分钟,我们就听见帮沈*一家搞装修的泥水婆大声叫喊,沈*一的老婆听到后就先跑下。我们也走出门外,见到那个去拍沈*相片的男子喘着粗气慌张地跑来,其衣服上沾有泥土,邓*问他是否打了沈*一的儿子,那男子说打了沈*一儿子的头部。我们就一起去沈*一家,见到沈*一老婆背着其儿子出来,其儿子的后脑和耳朵流血,不省人事。邓*就和其带来的四个男子开车离开。

经张某某辨认混杂照片,证实5号照片上的人就是邓*。

7.证人黄某某的证言:2010年8月28日10时30分许,我回到老沈家,见邓*带四个年轻男子来找沈*一。过了约三四分钟,沈*一夫妇来了。邓*跟沈*一算数(去年邓*承包沈*一家的山岭砍伐木材),邓*一敲桌子,其带来的其中一个男子打了沈*一几巴掌,另一个男子用膝盖顶了沈*一。邓*说今天处理不好这件事,就要打沈*一的家人,还说他在医院住院部准备了三张病床等着沈*一*家人住。邓*吩咐其带来的四个年轻男子拍沈*一*家三人的相片,交待说以后在外面见到沈*一家人就打。一个年轻男子拿出手机拍了沈*一夫妇的相片,便去找沈*一的儿子。过了约六分钟,听见沈*一的侄子在路边大声哭喊,一个女泥水工便将沈*一的儿子沈*被人打伤倒地的事告诉了沈*一夫妇。沈*一夫妇便跑回家,我们也跟着过去。这时,去拍沈*一儿子相片的人回来告诉邓*说,他打伤了沈*一儿子的头部。

经黄某某辨认混杂照片,证实5号照片上的人就是邓*。

8.证人李某某的证言:2010年8月28日11时许,邓*驾车搭乘四个年轻男子来找沈*一,邓*说今天就来解决其和沈*一的事情,如果今天解决不了就要在人民医院预定三张床铺给沈*一一家人。沈*一到后和邓*争论钱和土地的事情,邓*用手大力拍桌子,其带来的一个男子动手打了沈*一两巴掌并用膝盖顶了一下沈*一的胸部。邓*叫其带来的男子用手机把沈*一夫妇的相片照下来,并说以后如果在南雄市区见到就要打沈*一家人,后又叫另一个男子去沈*一家照沈*一儿子的相片,该男子听后一人去了沈*一家里。过了十分钟左右,该男子从沈*一家里回来,紧跟着沈*一的侄子龙*跑来沈*三家说沈*被人打晕了,沈*一的妻子听后一起和龙*回了家。我出门见沈*一的妻子背着沈*大哭从其家里出来,沈*已晕去,耳朵、鼻子、嘴巴多处出血。我们赶紧将沈*送到水口医院,后沈*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李某某辨认混杂照片,证实5号照片上的人就是邓*。

9.证人罗某某证言:2010年8月28日12时许,我打电话给我丈夫邓*叫他回家吃饭,他说出大事了,跟他一起去找沈*一的一个年轻男子打死了沈*一的儿子,他要走了,要躲起来。

10.证人钟某某的证言:2010年8月28日13时许,何*告诉我当天9时许,“白猫”(钟*)约他和刘*、刘*一起到水口镇帮一个叫邓*的老板去承包当地的山林,之后姓邓的老板就叫他们用手机拍农户家的情况。当何*来到那男青年家拍照时,那男青年不准他拍,并把何*按倒在地。那青年放开何*后,何*就地找了一根木棍打了那男青年头部五棍,当场那男子就倒地呻吟。一个小时后,何*就听人说被打的男青年已死。

11.南雄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制作的雄公(刑)勘(2010)193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图、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南雄*头村委会泷头村21号沈*一家大院门口的概貌,及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的大门口地上提取了血迹(一份)、树皮(一块),在路边的草丛上提取了柴棍(一根),在客厅地上提取了椅子(一张)。

12.南雄市公安局出具的雄公(刑)鉴(尸)字(2010)8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沈*系被他人用钝器多次打击头部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13.户籍证明,证实沈*、邓*的身份等基本情况。

14.到案经过,证实邓*在“清网行动”中投案自首。

15.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韶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少刑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书,证实同案犯何*、钟*、刘*因本案事实被定罪量刑的情况。

16.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2010)雄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南雄看守所释放证明,证实邓*于2010年6月30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0年8月3日刑满释放。

17.同案人何*供述:2010年8月28日10时许,钟*、刘*、刘*和我乘坐邓*驾驶的汽车一起去水口镇,邓*说他和一个村民有点经济纠纷,并嘱咐我们说如果对方嚣张就动手打对方。我们去到水口镇泷头村一农户家,一个矮个子的中年男子和其妻子过来,那矮个子就和邓*讲话,大概意思是邓*欠矮个子男子合伙砍伐木头的钱。之后他们讲不合,邓*打了矮个子男子的面部两巴掌,钟*也打了矮个子男子一巴掌。邓*对矮个子夫妇说要医院准备三张病床给其一家人用,并对我和钟*、刘*、刘*说把矮个子一家人的样貌用手机拍照下来,以后在外面见到就打。我就拿出自己的手机把矮个子夫妇的样貌拍下来。后邓*又叫我去矮个子家给其儿子拍照,并说若他嚣张就打死他。我便一人去矮个子家里,见到矮个子的儿子后便拿出手机对着其准备拍照,我们俩发生口角,相继扭打起来。我被其摔倒在地,其用一个铁杯子砸我的头部和脸部,还用风扇打我,但没有砸到我。我便挣脱捡起我掉在地上的手机往屋外跑去,矮个子的儿子紧跟着跑了出来上前想打我,我就捡起大门口的一根木棍打向矮个子的儿子头部左脑上,其被打中头部后倒在地上。我见其倒地后还挣扎起来反抗,又用木棍连续打了其头部两棍。后我就快步回到邓*喝茶的地方,对邓*等人说我打了矮个子的儿子。随后那名刷墙壁的妇女跑来告诉矮个子说其儿子被人打晕了,矮个子夫妇俩听到立刻跑回了家,我和邓*等人也一起去矮个子家。途中我们看到矮个子的妻子背着其儿子从家里出来,邓*就驾车搭我和钟*、刘*、刘*等人回到南雄市区。邓*给了钟*200元,说给我们使用,然后钟*就拿了100元给我和刘*一起用。

18.同案人钟永久供述:2010年8月28日9时许,我按邓*指示叫刘*、何*、刘*一起与邓去水口办事。我们去到了南雄水口的一个村庄下车,邓*说找以前跟其做木头生意的农户算一下之前买卖木头的账,打他两巴掌吓一下他。我们去到该农户家,该农户不在家,这时一村民邀邓*去他家喝茶,我们去到他家后,大概十分钟,那名农户和他妻子过来了,邓*跟那名农户谈数目,讲到激动处,邓*用巴掌打了这个男子一下,见此我也用巴掌打了这个男子脸上两下和用右膝盖顶了这个男子胸部一下。邓*很生气的叫我们拿出手机拍起他们全家人的照片,何*拿出手机拍完他们俩夫妻后,邓*又叫何*去拍他们儿子的照片,并说以后见到他们一家人就打,准备在南*医院订三个病床位给他家里人。何*听后出去了。过了十多分钟,何*跑来说他打了这对夫妻的儿子,随后一名女装修工也跑过来说他们的儿子被打倒在地了。该农户的妻子马上跑回去,随后我们也跑过去。我们走到一个路口,看见该农户的妻子背着她的儿子,她儿子的头部和鼻子都流血了,闭着眼睛在很用力地呼吸。刚和我们一起喝茶的村民开了一辆面包车过来送该农户的儿子去医院,邓*驾车搭着我和何*、刘*、刘*往市区驶去。邓*给了200元给我说拿去吃饭,我拿了100元给何*和刘*,另100元我和刘*拿去吃饭了。

19.同案人刘*华供述,2010年8月28日10时许,何*、钟*、刘*祥和我乘坐邓*驾驶的车去水口镇一个村庄办事,到达后我们叫一个妇女去找她丈夫回来。这时有村民叫我们去喝茶,大约二十分钟,这对夫妇来了,邓*跟这个男子说欠钱和木头的事。说了一会儿,邓*就用巴掌打了这个男子脸上一下,钟*、刘*祥看见,也上来打这个男子。接着邓*叫何*用手机拍这个男子夫妇的照片,说出到外面砍死他们,何*听后用自己的手机照了这对夫妻的照片。接着,邓*又叫何*去给他们的儿子照相,说准备在南*民医院订三个床位给他们一家人,何*就去了。过了约十分钟,一个中年妇女跑到门前对这对夫妇说其儿子晕倒了在地上。这个男子的妻子听后,起身跑往家里去了。从后面跟来的何*也走到大门前,对邓*说他把这对夫妇的儿子打伤了。邓*听后,即叫我们跟他走。在村口三岔路口,看见这个妇女背着她儿子,她儿子鼻子、头顶部流血,耳部有血。邓*对这对夫妇说,叫刚才在座的人用面包车送你儿子去医院,尔后邓*驾驶汽车逃离了现场。第二天13时许,何*打电话给我说昨天打伤人的事很严重,要去广州等地躲风头。

20.上诉人邓*供述:2010年8月28日9时许,我与钟*及其三个小弟去水口镇找沈*一算砍伐木头账目。10时许,我们来到沈*一家新房子门前,我便叫“贵州婆”去把她丈夫沈*一找回来算清砍伐木头之事。这时张*等人叫我一起去沈*三家喝茶。三十分钟左右,沈*一夫妻来了。我和沈*一算账期间相互争论,我用力打了一下桌子,钟*见状打了沈*一一巴掌并用膝盖顶了一下沈*一的胸膛,和钟*一起来的三名男子马上站起来。见此我便对钟*等人说不关他们的事情,而后我继续和沈*一谈,我要沈*一夫妇表态究竟结账多少钱,沈*一一直保持沉默,我很生气于是打了沈*一一巴掌。我对钟*等人说要认清沈*一夫妇,以后在南雄市区见到沈*一夫妇就打,打伤后我会在医院定好几张病床。之后我叫钟*等人把沈*一夫妇俩的样貌照拍摄下来,钟*带来的姓何的男子听后用手机对着沈*一夫妇拍照,拍完后我叫姓何的男子去沈*一家里把沈*的样貌及家门口的木头一起拍摄,并交代姓何的男子不要与任何人发生冲突。姓何的男子去沈*家后,过了十分钟左右,我听见有一小孩大声叫喊,“贵州婆”起身回家,我们其他人也跟着出门。在门口我见姓何的男子跑回来,我问他发生什么事情,他说把沈*打伤了,我便去把我的汽车开到沈*三家门前路口,见“贵州婆”背着沈*从家里出来,沈*头部及脸部有血,我叫张*用面包车送沈*去医院,我驾车搭乘钟*等人离开水口镇回市区。到市区后钟*向我借了200元,而后各自离开。

(二)脱逃事实

上诉人邓*因参与上述故意伤害案而潜逃,至2011年11月23日,邓*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次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2月27日被执行逮捕。同年9月8日23时许,被关押在南雄市看守所的上诉人邓*因身体不适,由南雄*民警带至该市人民医院急救中心进行治疗。期间,邓*利用上厕所之机,将铐在其脚上的脚铐敲松。后邓*在输液时,趁看守民警不注意,解开已被其敲松的脚铐并迅速从急救中心逃走。2013年2月22日,邓*在租住的韶关*煤炭公司宿舍三栋403房被南雄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林某某的证言:我是南雄市公安局看守所所长。2012年9月8日23时30分许,我接到看守所打来的电话,说在我所关押的邓*在医院急救中心治疗时脱逃,我就报案了。

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我因犯盗窃罪被羁押在南雄市看守所。2012年9月某日20时30分许,李*(羁押在看守所的犯人)拿了一副脚铐和钥匙给我,我在看守所值班室门口用脚铐铐住邓*的左脚,之后我把钥匙给了看守所的“曾医生”,然后“罗所”、“曾医生”和我三人带着邓*上车去到南雄*急救中心。23时许,一名年轻男子进来和邓*聊天,五分钟左右该男子就离开了。十几分钟后,我们就发现邓*不见了。

3.证人张*的证言:邓*是我舅舅。2012年9月8日22时许,我母亲对我说邓*因病被带到南雄*急救中心治疗,说想吃点东西,我母亲就说全家人一起去看看他并给他送吃的。我去到南*民医院,进到急救中心就见到邓*在治疗室的窗边叫我,当时大门口处有三名男子,其中一名男子问我和他是什么关系,我说是我舅舅,他们就同意我进去。在房间内我见邓*坐在轮椅上输液,脚上好像带了东西。我和邓*聊了大约五分钟,他要我去催促我母亲送宵夜,我就离开了。后母亲接到看守所干警的电话,叫我们马上去人民医院。我一去到,看守所的干警告诉我说邓*不见了。

4.广东省南雄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雄)公(刑)勘(2012)254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图、照片,证实本案案发现场南雄市*急救中心的概貌。公安机关在该院体检中心北侧花坛内的冬青树下发现一副脚镣。

5.广东省*民法院(2012)韶中法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邓*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4月28日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一审判决因被告人邓*上诉未生效。

6.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证实邓*系被动归案。

7.同案人邱*供述:2012年9月8日23时许,我将出租摩托车停放在金叶大道的洪山寺水果店门口,不久一名男子过来要坐摩托车,并抢了我的车钥匙说让他开。开了十多分钟,那名男子说是隔壁村的国勤,这时我才认出是邓*。接着他说刚从看守所逃出来,公安机关在找他,他要到梅岭头那边。到达后他停车没说什么就走了。

8.同案人邓某某供述:我和邓*以前是生意伙伴。2012年9月8日23时许,我被开卷闸门的声音吵醒(我家卷闸门从来不锁的),我和我老婆从房间出来,看见邓*驾驶一辆摩托车连人带车进了我家大厅。邓*说他是逃出来的,并在我家拿了一些衣服,还问我借两千块钱,我就拿了28块钱给他。之后邓*在大厅的地上拿了一个蛇皮袋,把从我家拿的衣物塞进去,匆匆忙忙地驾驶摩托车往梅岭方向去了。

9.上诉人邓*供述:2012年9月8日20时许,我因尿结石而身体不适,在南雄市看守所民警张*、曾医生和一名在押犯人的看押下来到南雄*急救中心治疗。当时我没有戴手铐,脚铐也只是铐了一只脚。治疗期间我去一楼的公厕,我趁他们都看不到,就将厕所的水龙头水放大,然后用脚铐的一边去敲松铐在我脚上的脚铐开关。我上了两次厕所,感觉敲松了可以用手指拧开之后就没有敲了。后来我跟张*说肚子饿,叫他打个电话给我大姐邓*送吃的过来。约过了半个小时,我外甥“伟*”过来找到我,聊了一会就离开了。过了约十多分钟,我趁看守我的三个人都不注意时,用手将脚铐拧开,拔掉手上的针头,然后逃跑了。

对于上诉人邓*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同案人何*、钟*、刘*的供述相一致并与证人张某某、黄某某、李*、沈*一、王某某的证言及邓*的供述相印证,证实案发当天邓*授意何*、钟*、刘*等人伤害沈*一全家;邓*指使何*去给被害人沈*拍照,得知何*伤害了沈*,见到沈*被伤害后并无积极施救,而是立即伙同同案人驾车逃离现场,客观上造成沈*被伤害致死的后果。综上,邓*主观上有伤害被害人一家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指使同案人威胁、殴打被害人一家人的行为,并放任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发生,原判认定邓*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正确。邓*及其辩护人认为本案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邓*自动投案后又逃跑,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本案故意伤害案发后,邓*通过亲属赔偿被害人沈*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原审判决已确认该情节并在量刑时考虑,现邓*及其辩护人仍以此为由请求从轻处罚,不予采纳。邓*被关押期间,利用外出诊病之机,乘看守人员不备脱逃,原审判决根据邓*脱逃的性质、情节,对其量刑适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邓*与同案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邓*在被依法关押期间脱逃监管,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对邓*所犯故意伤害罪、脱逃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邓*是案件发生的提议和纠集者,在案中起组织、指挥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和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邓*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邓*在故意伤害案案发后积极动员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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