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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和减刑假释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8日作出(2011)东三法刑初字第4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和犯抢劫罪、脱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5月26日交付广*山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杨*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2013)佛中法刑执字第507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2月29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杨*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19个嘉奖,已缴纳罚金100元;2013年10月29日因与专项工种发生争执后擅自脱离互监组出现自伤自残行为扣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1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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