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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故意杀人、流氓、脱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5日作出(2011)河市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以被告人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令被告人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庞*、韦*经济损失人民币257782元,与谭*、兰*、兰*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刑期自2010年9月19日起至2018年9月18日止。于2011年11月2日交付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罪犯莫*于2014年4月1日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截至2017年6月18日止。曾因犯流氓罪于1992年4月3日被环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服刑期间于1993年4月15日脱逃,1998年12月17日被罗*民法院以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余刑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2004年1月10日刑满释放。

执行机关广西*宜州监狱于2015年9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9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2015)宜刑减字第859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莫*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给予罪犯莫*减刑一年八个月。

河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提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意按程序办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莫*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5月13日被区监狱局评为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12月起至2015年5月底止,累计获奖励分113.21分,悔改表现突出。

另查明,罪犯莫*向本院提供证明一份,其户籍所在地环江毛南族*居民委员会、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镇城人民政府、环江*县民政局均予以证实其家庭经济困难,无能力履行财产刑,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表现情况认定表、罪犯奖励分统计审核表、改造表现书面材料、证人证言及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莫*在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其系累犯,虽有民政部门予以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仍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19日至2015年11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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