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诉被告陕西省*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4年8月25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原告马*已缓交,现予免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裁判日期
原告马*,(曾用名:马*),男,汉族,1951年7月12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黑龙沟,公民身份号码:610630195107120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