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陈**、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陈**、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称,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出于对被告的信任,截止到2012年5月26日,被告陈*来的借款达100000元,因两被告要求延期还款,被告陈*来于2013年5月26日重新出具一份借条;2013年8月3日又借款120000元。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推却,拖延还款。故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22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陈**、张**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陈**于2013年5月26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陈**出具的借条载明“今借到李刚人民币计拾万元整(100000),借款人陈**。2013年5月26日”;2013年8月3日,被告陈**又从原告处借款120000元,同日也出具一份借条。此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两被告一直未付。无奈,原告遂于2015年4月以诉称理由起诉来院。本院受理此案后,于2015年8月21日在《人民公安报》上刊登公告,依法向两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庭审中,原告坚持诉请。届期,被告仍未能出庭,故本案无法调解。

另查明,两被告陈**、张**夫妻关系。

以上事实,由原告方的陈述、借条两份、《人民公安报》、户籍证明等主要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欠原告人民币2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归还;其经原告催要,至今不还借款,有失诚信原则。被告陈**、张**夫妻关系,在举证期限内,被告张**未能举证证明被告陈**的举债系其个人债务,故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陈**、张**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辩论等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陈**、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李*借款人民币2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00元,保全费1620元,公告费800元,计7020元由两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