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范**、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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