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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69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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