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69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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