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有限公司诉被告汪*、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巢湖**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巢湖**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6790元,减半收取3395元,由原告巢湖**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原告郑**、秦*贵诉被告孔**、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任**与被告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杨**、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徐**、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蒋**与杨**、张**、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和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查**与张**、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章进与邢*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