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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巢湖**有限公司与被告汪*、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有限公司诉被告汪*、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巢湖**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巢湖**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6790元,减半收取3395元,由原告巢湖**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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