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与被告杨**、张**、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告杨**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203号金色名郡1号综合楼9层917室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登记在被告杨**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203号金色名郡1号综合楼9层917室房屋;同时查封原告蒋**提供的担保财产郭**单独所有的东风日产牌轿车(机动车登记编号皖A50G77)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