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蒋**与杨**、张**、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与被告杨**、张**、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告杨**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203号金色名郡1号综合楼9层917室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登记在被告杨**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203号金色名郡1号综合楼9层917室房屋;同时查封原告蒋**提供的担保财产郭**单独所有的东风日产牌轿车(机动车登记编号皖A50G77)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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