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与被告郭**、郭**、巢湖文**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夏**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告巢湖文**限公司的厂房(证号:50451、57536、57535),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登记在在被告巢湖文**限公司的厂房(证号:50451、57536、57535);同时查封原告夏**提供的担保财产赵**单独所有的位于巢湖市铸造厂中区28幢1层106室(房地权证巢湖市房权证字第012252号)房屋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