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与被执行人**限责任公司、周**、安徽合肥**有限公司、安徽华**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4)合铁民初字第00093号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本院作出的(2014)合铁民初字第00093号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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