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韩**与合肥强**责任公司、周**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与被执行人**限责任公司、周**、安徽合肥**有限公司、安徽华**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4)合铁民初字第00093号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本院作出的(2014)合铁民初字第00093号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